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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宪法与小人难养也——2002年的宪法生长

  另一个与之依存的关键词是“宪政”。在互联网上搜索“宪政”,其条目开始爆炸式的增长。在政治学、法学等相关学界,宪政在这头尾之间浮出海面成为今年公共领域热门而暧昧的词汇。尽管50多年前毛泽东先生发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时,“宪政”一词几乎是所有高中毕业生的常识。然而睽违已久,即便大多数学者,也囿于传统学术路径而对“宪政”的思维架构缺乏轻车熟路的体认。某知名宪法学家在纪念宪法20周年的文章中将确认美国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的马歇尔一案视为“西方宪政制度的起点”。而某民法权威谈及宪法修定时竟然从美国禁酒法案突发奇想,建议宪法增设“拒绝喝酒的权利”。芳龄20的宪法像一位大梦方觉醒的睡美人,在这一年中撩拨起人们屡扑屡起的欲望,和陌生慌乱的动作。
  宪法与宪政,也可用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作譬。我借用韦伯的“世界的除魅”来理解近代宪政的缘起。除魅之后,统治权力与政治领域不再直接诉诸于某种宗教或宇宙的秩序获得说明和被服从的理由,政治秩序的“合道性”就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是上帝之死在政治领域呈现的后果。在世俗化的过程中,市场秩序和自由企业制度的自发演进,使一种建立在财产权和契约关系之上的人际关系的扩张成为可能。在自由主义的概念中,政治最大程度的去掉了它的神圣性和使命感,而成为一个自治和结盟的公共空间(借助代议制、联邦制等民主的制度安排)。这一空间存在的最终目标转移为确保个人(结盟者)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于是“下降型”的威权方式逐渐被“上升型”的授权方式取代。由于后者彻底改变了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也就彻底改变了国家的本质。对权力的制衡(通过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政党政治等环节)和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成为宪法的终级目标。这一目标是消极的和不可变的。而国家所欲达成的某些阶段性的社会目标就雌伏于宪法之下,成为第二位的和可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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