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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富人不纳税”的几个解读

  哈耶克说私有的意思就是财产权的分立,而财产的分立有助于减少贫富悬殊。我们往往在乎另一个人和我们之间的财富悬殊,而不太在乎国家或行政的垄断者与我们之间的财富悬殊,这是很奇怪的,因为在一种公有优越论的价值背景下,会下意识觉得后者是天经地义的。事实上“富人”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挣的钱比我多,但我清楚知道他们纳的税比我更多。这是我的第三个解读。
  
  
  而中国的“富人”为了规避这种双重税负,便不为自己开列工资或开很少的工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因为工资是可以部分在税前计为成本的,所以这样做企业所有税会有所上升)。甚至减少或干脆不从企业利润中分红,来避免个税。正是这一点使得富人缴纳个税的数额显得较少,激起了对“富人不纳税”的特别声讨。在这种舆论压力下,刘永好等民营企业家公开表示今后要从公司中开工资。为了缴纳而拿工资,这种天方夜谭的事情也只有在对私有财富的“左”的社会传统中才能看到。企业家为减少税负而少拿不拿工资,甚至倾向于把财富留在公司中继续支配,继续流转,这既是纳税人一种正当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因为双重税负而带来的一个促使公司资本社会化、永续化的优点。但这个优点只有民营企业才有。在国有企业,国家作为投资者取得企业分红之后,是不会再缴纳一次“政府所得税”的。所以政府投资者不会倾向于把利润留在公司里面。只有民营企业的投资者才会这样做。
  “富人”也好,穷人也好,在法律范围内想尽办法少交税。能不纳就不纳。这种规避天经地义,对社会带来的好处大于坏处。这是第四个层次上的解读。
  
  不通过工资和分红把利润从公司拿出来,是完全正当的。但如果将个人消费与职务消费在财务上相混淆就有问题,但也不是偷税的问题,而是既然只纳了一次税就不能享受有限责任了。在英美国家这将导致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投资者在公司债务中站出来承担无限责任。但在我国目前,既没有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也缺乏对个人消费与职务消费的明确界定,所以这一问题也不是民营企业独有的,反而国有企业因为所有者缺位,在这方面肆无忌惮得多。
  另一个方面是财政上对于税收的如饥似渴,近年来和政府赤字一道攀升。收税来做什么?这个问题限于篇幅不加论述了。但“富人不纳税”云云,本身含有极大的模糊性,对舆论的价值偏向也有明显的负面指引。使民众关注点转向左翼社会观的意识形态化,而使当下政府赋税面临的真正问题被遮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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