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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隐私权法》探旨

美国《隐私权法》探旨


刘红婴


【摘要】 做为美国当代社会生活中较重要的法律之一,一九七四年制定、一九七五年九月实施、一九八八年合并补充的《隐私权法》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意识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由于电脑技术的高速发展,大大扩张了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和控制,尤其是联网的信息,使得它被传播和利用的可能性前所未有地增强。
【关键词】隐私权 民主意识 
【全文】
  美国《隐私权法》探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 红 婴
    
    
  一.《隐私权法》的精神实质
     做为美国当代社会生活中较重要的法律之一,一九七四年制定、一九七五年九月实施、一九八八年合并补充的《隐私权法》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意识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由于电脑技术的高速发展,大大扩张了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和控制,尤其是联网的信息,使得它被传播和利用的可能性前所未有地增强。由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成为民主政治下极为重要和迫切的问题。以往的关于保障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已远远不能适应信息飞跃时代的要求。全面而系统地规范行政机关对个人记录的获取、使用和交流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信息而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使个人的隐私权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正是民主政治生活中民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民主意识体现为法律,便是《隐私权法》的产生。
     正是由于《隐私权法》是针对行政机关掌握个人信息的规则,并依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目的而产生的,因而它又具有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行政公开的双重性质。隐私权本是公民所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它强调个人的合法利益。《隐私权法》中关于个人权力保护的规定,仅仅是公民全部民事权利的一部分,甚至是关于个人隐私权内容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涵概的只是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那部分。而从另一个方面着眼,它也是行政公开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公开的范畴是多方位的,《隐私权法》关于行政公开的内容则只在于有关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内。可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行政公开这二者互为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有机统一体。
     与行政法的根本精神相一致,《隐私权法》做为行政公开的必需成分,它所体现的同是一种法治行政的现代思想。在以人为本理论的基础之上,它注重对具体人权规范的完整性,将人权的保护从特有的角度带入了合理行政的领域。由此,确保行政机关关于个人记录方面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正当,就成了它更高一层次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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