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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外来因素分析

  
        二
  法律术语外来因素的存在形态基本上有两类:词语构成上不易分辨外来的成分,可称之为隐性因素;从词语构成上能比较直观地体现出外来的性质,可称之为凸显因素。
  在实际应用中,以隐性形态存在的情形较多。有隐性因素的术语,在各部门法中广泛地分布着。从表面形式上看,多按照汉语的表述习惯组合相关语素,构成相应的概念。但是,术语所承载的涵义却源自外来文化。比如“司法审查”,是由西方司法审查的理念和制度而来,但在术语形式上外来特征是非常淡化的。
  带凸显因素的术语具有较明显的泊来特征,在本土语言中找不到根源。“洗钱”就是一个最突出的实例。英语中产生Money Laundering这个词的时候,天生就携带了借喻的特点,但这并不是由于创造词语的主观意图,而只是一种巧合。汉语中“拿来”这个词的时候水到渠成,将以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所得的犯罪行为概括得很到位。
  无论是隐性的形态还是凸显的形态,只是一个大致的情状。它们各自的生成、存在与运用还是交错多变的。
  
        三
  之所以有隐性外来因素的法律术语居多,是由于一个特别的生成原因及生成之后构成的语言现象。这就是从日语中“拿来”的借形词。
  与许多现代人文科学、自然科学一样,其中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是用日制汉字创造组合而成的。日本早于中国接受西方科学,因而用汉字翻译科学术语在时间上占先。王力先生早在《汉语史稿》中即指出了这些“来自西洋,路过日本”的借形词的来历,并分析了原因。
  法律术语中借形的不仅仅是词,还有短语,因而我们称之“借形语词”。它们的存在形态比较复杂,并不能完全依汉语语法与词法进行分析和归类。
  这里是几组借形的法律术语。
  第一组:适格 争点 既遂 未遂 犯意 送达 给付 遗赠 要件 但书      既判力 自由心证 存续期间 裁量 意思表示 
  第二组:人质 标识 赞助 监护 移民 营利 商标 仲裁 法人 私权 教唆 保释 引渡 拘禁 扶养 人格 公法 草案 实体法 违约金 不作为 不动产 杀人预备 共同海损 目击证人 防卫过度
  第三组:不可抗力 不告不理 不当得利 一事不再理(罚)
  第四组:起诉 公诉 共犯
  第五组:处分 救济 主张 赠与
  其中第一组术语是按日语习惯构成的,不能以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规则去框范和理解。第二至第五组不存在这个障碍,但意素组合及意义理解上有着较大的差别。如“不告不理”包含的是一个有复句关系的完整意思:如果受害人不起诉,那么人民法院则不主动审理。与之同组的语词都具类似的特点。再如“救济”,主要是指司法手段和程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帮助。同组的语词亦都形与义游离。第二组形义基本不割裂,是最好理解的一群。第四组则部分地借用古汉语的语素加工而成,可谓借来借去。
  无论词法、句法如何不便,法律术语中大量的借形语词已经是约定俗成的,在行业内默契地使用,因而也便是合理的存在了。并且,在专业范畴内也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律和可供研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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