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外来因素分析
刘红婴
【摘要】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它们的形成渊源通常被归纳为几种渠道:沿用古代法律术语;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引进外来法律术语。的确,外来词语是一种客观现象,在现代社会的语言应用中起着相应的作用,在法律语言的实际运作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机因素。
【关键词】法律术语 语言 运用
【全文】
法律术语外来因素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红婴
一
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它们的形成渊源通常被归纳为几种渠道:沿用古代法律术语;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引进外来法律术语。的确,外来词语是一种客观现象,在现代社会的语言应用中起着相应的作用,在法律语言的实际运作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机因素。但是,外来词语在法学领域的衍化构成、存在状态和运用规律等问题,却远不是一种简单的渊源归类划分所能涵盖的。
在法律研究与法律工作环境下的语言体系中,外来词语不是纯粹而独立的,吸收外来词语与创造新的法律术语之间也不是泾渭分明、各行其道的。这与其它语境下的外来词语有所不同。比如,音译的“咖啡”就是一种饮料,意译的“视窗”就是一种电脑操作系统,都是直译而成,具有外来词语的纯粹性和独立性。而在法律语言中,由外来语言材料转化为相应的词语这一过程,则要复杂得多。一般地说,由于学科的自身规律和要求,音译行不通;意译则往往需要反复锤炼,重新组合语素。
由此,分析法律语言范畴内的词语构成,不宜将外来词语简单地归为一类。事实上,吸收外来词语常常是与创造新词语相伴而行、相融互生的,是一个有机的再创造过程。因而,要把外来语言材料及其转化视为非独立的,我们称之为法律术语中的“外来因素”,而不是单纯的外来词汇。换言之,即它们只是构成法律术语的因素,而不直接充当成熟、独立的法律术语。
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工作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法律术语中外来因素的融汇过程是与科学理念的成熟过程相辅相成的,也具有科学的必然性。其前提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法学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要求。理论的充实、成熟,法制的健全、完善,必然需要借鉴合理科学的法学理念、法律精神,其中即包含着一系列法律概念的表述,需要有相应的准确的语言物质载体。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国体、政体、法系不同,吸收外来语言材料就不可能完全照搬。即使法学理念相近甚或一致,也有不同法律体制中的存在特性。第二,法律行为的国际化。第三,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