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
法学语言 执法与司法语言
其次,依外部的物质形态,可分为法律书面语言和法律口语:
1.法律书面语
法律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程序性,在若干的程序当中,书面表述是必然的组成部分。如仲裁程序须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裁决书等,诉讼程序应有起诉书、答辩书、判决书等。各类文书的书面语体规范,正是语言研究的对象。立法和学术研究更是以书面形态的表述为手段,大量专业术语的生成、特定的句法规则、行业范围内的书面表述习惯等等,都有可供挖掘的规律。
2.法律口语
由于行业语言使用的特殊性,在较多的语境中法律语言要以口语的表达形态来完成。比如法庭陈述、法庭辩论、知识传授等情形,都需要口头语言作为表达思想的手段和媒介。由此,我们将在法律语言使用过程中由口头表达为最终形态的那部分称为法律口语。它相对于书面语而言,依附于立法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理论语言,并同执法与司法语言、理论语言互为交叉,辅助其完成应有的语言整体功能。
法律口语不同于民族共同语意义上的口语,由于法律行为过程的程序性、阶段性,它的存在情态大致有两类:规定性口语和技术性口语。
规定性口语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主要的形式有:1.告知。在逮捕、搜查、处罚和开庭等情状下,告知权利或程序。如“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你现在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法庭的证据。”(米兰达法典)2.宣读。如宣读判决书、宣读公诉词等。3.陈述。如陈述事实和诉由。规定性口语都是有事先的书面准备的。
技术性口语相对于规定性口语而言,是指需根据语境要求及具体情形而组织语言形式、调动语言功能的口头表达,主要的形式有:1.发问。2.询问。3.讯问。发问、询问和讯问这三个近义词,在行业使用中涵义界限明晰,不可彼此替代,但它们都是问答的艺术,有一方要控制话语链的走向。询问和讯问以执法与司法主体即问者为控制方,是问的语言艺术。发问则情况稍复杂,答者承担言语链走向的任务。要点在于得到自己想要的,并控制走向,不能使链偏差,被对方带入歧途。4.调解。调解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文化土壤中产生的富于特色的法治内容。调解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和平解决,最适合口语功能的发挥。5.调查。有取证调查和法庭调查,要根据具体案情及程序进展调整语言态式。6.辩论。辩论是一门艺术,是充分准备与临场机智的综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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