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确认立法表述中“和”与“或者”的语境要求。一般地讲,连词在连接同位成分的时候,联合性的用“和”,选择性的用“或者”。立法表述的难点在于判断哪些是联合性的,哪些是选择性的,因为具体的情形是相当复杂的,需由句群的关系、语义的联贯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
九十五条)
此例句中“和”与“或者”就是根据整个句子的表意要求而分别使用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是固定的组合性概念,因此它们作为同位成分使用时并没有将连接词固定下来,而是根据在句中的作用来确定连接词。前一组同位成分修饰“规定”,是联合性的,因而用“和”;后一组同位成分限定“损害”,是选择性的,所以用“或者”。总之,语义的完整性和语境的综合因素决定着同位成分连接词的使用。
调试“或者”的存在状态
“或者”在成文法中的使用频率很高,《
海商法》共278条,用“或者”341次,《
刑法》共452条,用“或者”991次,《
行政复议法》共43条,用“或者”68次;《
统计法》共28条,用“或者”27次。词频不是语言应用研究的决定性因素,但在立法语言的范畴内应当说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指数。立法表达的词语单义性决定了词语需在相应的文字长度中重复使用,而不是尽量寻找同义或近义的词语予以替代。因而,重复便成为一个值得关照的特有现象。“或者”的重复无疑是这种环境中的产物,在实际的运用中携带着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使用比率高并不意味着重复次数愈多愈能发挥词语的功能,也不意味着语言资源的无限度投入。在“或者”的问题上,如何使其存在于浩繁法律的使用状态条理、明晰起来,保持正确率是核心。
在把握了特定语境下的句法变异形式、“或者”功能扩展规律的前提下,在确定“或者”与“和”的使用界限的同时,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实际存在的表述缺憾,才能保证“或者”在使用上的最大可能的正确率。而且,保证总体上的正确率,是以保证每一句的正确性为基础的。试析几例: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