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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中的“或者”问题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四款)
  第一例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是两个同位主体概念,他们实施的行为是并列的,因而句中第二个“或者”连接的是一级同位成分“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和“人民法院决定”,第一个“或者”则连接二级同位成分“批准”和“决定”。第二例的一级内容划分的是“父、母的所在单位”与“住所地”的有关部门,句中的第一个“或者”连接了一级的同位成分,第二个“或者”连接的是“住所地”所限定的二级同位成分。
  从形式上看,“或者”在连接同位句子成分的同时也连接了不同位的句子成分,以语法标准来判断无疑是不规范的病句。那么,能否去框范和纠改它呢?首先,要判断是否具有可能性。其次,应分析是否具有必要性。不妨作一下方案分析:如果采取用标点符号的办法来划分句子层次,那么原有的标点都要升级,整个句子将会被分得非常零乱,从而丧失掉整句的表意功能;如果将二级同位成分浓缩或合并,又必然影响法律内容的全面表达;用分项的方法拆分,不仅整个句式要变,所分的内容也不充足。
  相形之下,现有的层级混合的“或者”句组合是到目前为止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并且,保持这种反常规的表述习惯在特定的立法语境下也成为了一种合理的规则。由此,“或者”的连接功能也有所扩展了。
       “或者”与“和”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
  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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