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中的“或者”问题
刘红婴
【摘要】连词“或者”在立法行文的特定语境下扩展了其原有的功能,能够连接不同位的句子成分。“或者”与“和”的语言冲突由来已久,需严格框范其使用界限,并在法律表述中保证其较高的正确率。
【关键词】法律语言 或者 和 表述
【全文】
成文法中的“或者”问题
刘红婴
摘要:连词“或者”在立法行文的特定语境下扩展了其原有的功能,能够连接不同位的句子成分。“或者”与“和”的语言冲突由来已久,需严格框范其使用界限,并在法律表述中保证其较高的正确率。
关键词:或者 和 表述
连词“或者”在立法表述中的有较大的使用量,有特定的表意目的和环境,并且形成了相应的语言现象,但在运用原则上迄今还是一个模糊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行文时,并未彻底明确其功能,亦未作表意范畴上的详尽斟酌,更没有对其使用规范予以足够的思考。
特定语境下“或者”的功能扩展
在实施立法表述的法律行为过程中,作为法律思想物质形态的语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语境之下,也就形成了自己的一系列习惯和规则。这些语言习惯和规则稳定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反常规的特点来,即不完全与民族共同语的基本原理吻合。这是领域语言的存在前提与其自身的创造功能所决定的。以“或者”作为连接词的句子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相应的变异,体现出不同常规的运用规则来的。
先来看这样一句: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第四项)
这个“的”字结构里的三个“或者”一共连接了五个短语和词,没有用标点符号进行分割。从表意上看,连接“身体伤害”与“死亡”的“或者”用法正常,它所连接的是同位的句子成分;而前两个“或者”则出现了异常,它们所连接的三个短语并非功能、性质相同的同位成分,“刑讯逼供”与“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是同位的,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又分两种情况,即直接的亲自实施的行为和间接的“唆使他人”实施的行为。如果用等级来划分,那么第一个“或者”连接的是一级同位成分,第二个“或者”连接的是二级同位成分。尽管没有句逗,它们在句子中的层级差别却是存在的。
相同的情形很多,在立法语境下已成为一种表述习惯。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