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能否成为同一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家庭成员可否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上述问题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关于法人之间可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不受是否存在产权关系的限制的规定,可见,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共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现有规定允许家庭成员依法可以按规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未见禁止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家庭成员共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没有法律障碍。
六、 发起人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即应缴足股款、实际出资。
1、 出资的形式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
地使用权。
那么,是否允许用
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形式以外的形式,如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经营特许权、著作权、商誉、管理方法、劳务等作价出资呢?
我国公司法在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形式的表述上,采取的是列举式而非概括式,因此,如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在
公司法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之外,严格地说,应属没有法律依据。但发起人的出资如仅限于以上五种形式之内,则限制了股份制的发展。
我国正处于变革的年代,法律的前瞻性是有限的,经常遇到法律滞后的情况。实践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需要必然要突破法律的束缚,法律的每一次修改、进步无不是实践强烈需要推动的结果。在
公司法未修改的前提下,实践需要对
公司法做扩大解释,但法律不能一味地迁就实践,应借鉴外国经验和法律理论,使我国的股份制健康地发展。
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商誉、管理方法、劳务不能作为出资;但对特许经营权、有价证券、股权、债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利,是否能够出资尚存争议。特许经营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出资;有价证券应以其有偿转让后实际获得的货币作为发起人的出资,才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能够给企业经营带来经济效益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经过评估后可以作为出资,但应办理财产权利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