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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若干法律思考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本身对发起人的资格并未设置过多障碍,那么,是不是法律已经宽松到允许什么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呢?
  从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综合分析,作为发起人的只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宗教、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事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而允许社团法人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却是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相悖的。
  四、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外国人来华投资以及港、澳、台同胞回大陆投资不断增多,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了法律依据也有了现实的可能性。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成为立法、执法部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有法规规定,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如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有以下情况之一: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至于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发起人的条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严格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角度来讲,应在借鉴法定代表人条件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相关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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