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要意识到,到目前为止,国际私法无疑已完成了由国内法向兼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转变,但要变成完全意义上的国际法,尚存在两种障碍因素:其一是,统一规范从其通过程序来说虽带有国际法的性质,但并没有国际审判组织,因此即使缔结了统一法公约,也会由于它由不同的司法机关适用,因而并不能保证它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其二是,各国在冲突法领域虽可达成统一,也因它指引的实体法往往是各国的国内法,而各国国内法是不可能完全统一的,而在实体法领域,由于它尚不能在所有民商事领域达成统一,它总会留有空白,这些又只能借助冲突规则确立的国内法来解决。因而国际私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并不会完全脱离国内法制度。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趋同化进一步加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将会进一步加强,而趋于以国际法为主要性质。[10]其最终的性质将会是国际法,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 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比较明显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化时代正式形成,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新的高潮,呈遍地开花之势,一大批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或修改了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譬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澳大利亚、意大利、罗马尼亚、突尼斯、德国等。而晚近国际私法立法其内容的集中化、成文化和趋同化比较明显。在集中化方面,近年来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抛弃了早先的分散立法方式,而是朝着集中、专门规定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私法规范集中、专门、全面、系统、详细、明确地加以规定,特别是以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各国新颁布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有总则和分则之分,而在分则中,有的立法又分别就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协调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它们所体现的不同政策,找到解决或消除它们之间在规范国际民商事活动上冲突和矛盾的方法。因此,不但许多世界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都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工作,而且为解决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发展彼此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的双边活动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和开放政策的国家,还在国内立法中十分注意吸收和采用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据以改善自己的法律制度,积极创造能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软环境。[10]所以完全可以肯定,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是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的根本原因。
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不断增多。从事统一私法制定的国际组织不断增多,而且统一私法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多,扩展到信托、代理、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民事诉讼等新的领域。再者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批准或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使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国际私法的趋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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