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法律问题
蔡奕
【摘要】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本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历来审慎而严格。无论是实行银证分离还是银证融合的国家,均对跨国银行进入本国证券市场设置了准入条件和管制措施。本文主要对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的影响、准入形式与条件以及东道国的管制措施等作了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利益冲突
【全文】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制度设计也存在差异,大体上可区分为两类制度模式:一是混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融合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跨营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衍生业务及其它新兴金融业务;二是分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分离模式),即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信用交易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不能跨营证券、保险等其它业务。理论界有种意见认为,在实行严格分业管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被禁止参与证券业务,因而也就不存在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便是在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国家里(如美国),银行本身虽无法透过“防火墙”进入证券业,但它可以以直接或间接控股其附属公司的形式变相地绕过上述屏障,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业务,因此,在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中,同样也存在着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务的法律问题。
一、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利益冲突及其危害
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是指某个人、某些人或某类利益集团同时对于不同的某些个人、集团或者组织以及某种事物在忠诚和利害关系上发生矛盾的现象。混业经营体制下存在的利益冲突一直是分业经营的支持者反对银证融合的有力理由,跨国银行特有的国际背景则加剧了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其实,归根到底,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市场的利益冲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而引发的。[1]这种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跨国银行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资源优势,掌控着有关自身金融服务的全部信息,而其客户的信息供给渠道则完全受制于跨国银行,因而强弱悬殊的信息差异可能诱使跨国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为牟取利益而滥用信息优势,从而损及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有资料申报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但跨国银行在资本觅利性的驱动下为了规避监管,牟取暴利,经常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与监管当局玩起“猫鼠追逐”的博弈游戏,使“监管落空”的局面频频发生。
上述利益冲突在实践中造成种种弊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