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律师业有一个百余年不间断发展的历史,而中国律师业连续发展的时间不过二十几年。1950年的人民法庭规则规定当事人有辩护权,这是中国发展律师业的法律基础。四年后,中央人民政府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几个大城市组建律师事务所。1954年
宪法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请律师为其辩护。1956年,律师收费规定开始生效。但是律师事务所的组建过程在1957年不得不因为政治原因终止了。之后二十年,中国没有律师事务所。直到1979年,党中央才决定恢复律师制度。从那时开始,中国政府开始组建国办律师事务所。1995年,北京进行了国办所的改制,极大推进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发展。据统计,中国有律师11万人,1万家律师事务所。
从中美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比较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律师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社会经济紧密相连,并及时地反映了社会的变迁。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没有统一的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是由各州的法律来调整的。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三种类型: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执业。无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是一种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在1960年以前,没有一个州允许律师事务所公司化。无限合伙因为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
主张抵制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可能妨碍其与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的客户之间的关系;二是,公司化可能会让律师避免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然而,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在六七十年代通过院外活动成功地打消了人们在这方面的顾虑。现在,每个地区都允许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组成一个具有合伙制和公司制双重特点的实体。选择公司化实体,合伙人可以避免无限责任并获得税收优惠,包括建立退休金养老等比合伙制更有利的制度。虽然随着美国八十年代税收制度的改革,公司的税收优势不复存在,如今,有限责任成了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制最主要的好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有三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以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的国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设立的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全部律师为合作人由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现在中国90%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