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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初探

  (三)、审理电子商务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电子商务在中国刚刚起步,是需要扶植的新生事物。但是,这个新生事物已经是一只小老虎,说不定哪一天就会咬你一口。毕竟在电子商务中,网站是经营者,又有设备、技术和证据方面的优势,网站每个服务器都自带操作记录,自带日志,网站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更改。而网民作为消费者,在专业知识上是欠缺的(黑客除外),在证据方面没有自动对下载信息保存的软件,不可能把全部信息都保存。当你把保存的真实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要冒一定的风险,网站会说你的信息是自行改动过,网民就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改过。因此,法律上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固定的制度。我认为应包括下面的内容:
  1、必要的技术鉴定
  依据法官的现有知识水平尚不足以判断系统真正发生故障会发生哪种类型的故障,诸如会不会自动启动等?!我认为审理这种类型的案件,需要法院聘请中立的权威技术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对专门技术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法官应在此结论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如果电子商务没有一定的安全性、可靠性,网站又缺乏必要的信誉,动不动就拿出外行不懂的所谓“技术问题”做障眼法,法院又不聘请懂得专业知识的中立机构,让对计算机专业技术似懂非懂的法官对所谓的技术问题做认证,何谈司法公正?如何赢得网民的信任?
  2.在电子商务诉讼尤其是网站与用户间的诉讼,网站应负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随意否认客户下载的信息的真实性;客户没有必要证明自己信息是真实的。
  3.网站应负严格责任,不能以系统故障否认交易的有效性。
  4.证据保全及信息公开制度。
  遇司法审判程序时,法院应保全网站日志,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向其公布全部与争议有关的网站日志及客户信息。
  当同一网站的多名用户同时参与网站的竞价时,法院应当责令网站公开用户的信息。当用户信息对争议双方都公开后,或由法院对这些用户进行取证,或由争议的双方自行从中选择证人。防止网站对这些用户施加影响,或网站拥有客户信息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证人,对方没有客户信息,无法找到证人的情况。公开之后,才能谈得上公平。
  (四)、系统故障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院判决中认定系统故障中双方的竞价、应价无效。这似乎为网站的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那就是网站如果想否认哪一笔电子商务的有效性,只要拿出“系统故障”,这个理由就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了,并且对“系统故障”这种主张无须过多证明。这样看来,系统故障真是一个很好的借口。不过,如果今后电子商务案件的当事人都以系统故障为理由否认交易的有效性,谁还相信电子商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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