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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初探

  如没有拍卖公告专栏,网站上具有拍品名称、起拍价、截止时间内容的页面,即可视为拍卖公告。
  ②.买受价的条件
  在拍卖截止时间前产生的最高应价,高于委托人的保留价,被系统做为拍卖结果公开发布。
  这里需注意,严格地讲:
  拍卖截止时间应以网站公布的拍卖截止时间为准,计时器应以网站系统的时间为准,不能以参与竞买人的时间系统为准。
  由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是保密的,拍卖网站系统在设定买受价的条件时,应考虑充分,只有符合≥保留价、出价时间在截止时间前的最高价才能链接到拍卖结果,被系统公示。
  现在,由于各网站管理不严,网上拍卖混乱,出现多种情况:有的网站为提高拍卖成交率,在规则中规定,按照出价的高低排序,前几位的应价属于可以考虑的范畴,成交价不一定是最高价。这种规定违反拍卖的基本规则,违反拍卖法
  也有超过网站公布的拍卖截止时间,但网站没有停止拍卖,竞买人继续竞价,最后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的成交价在拍卖截止时间之后的,这种情况应视为网站变更拍卖时间,网站公布的最后拍卖成交价应为买受价。
  ③.确认何种方式为“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
  传统的现场拍卖中,是以拍卖师落槌作为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的。网上拍卖中,网站必须在拍卖规则中明确何种方式为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否则,由于对公开表示买定的形式产生歧义,容易引起纷争。
  网站用公开的形式发布拍卖结果,即用公开的形式表示买定,拍卖即成立。对于不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价,系统用公开的方式表示买定,应认定拍卖有效,因为该结果是网站设计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的,应当在认定拍卖有效的基础上,由过错方对拍卖有效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二)进行电子商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现有法律和审判制度中规定,电子商务过程中一方保存的信息文件的复印件经过对方认可,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交易的双方保存交易信息还是很有必要的。经营电子商务的网站应将网站的信息自动备份,保存交易记录。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或企业也应注意保存交易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后,网站拒不提交交易记录或篡改交易记录的情况。
  但非常遗憾的是,这种下载的信息只有经过对方认可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方要是不认可,情况就很复杂。因为下载后的信息可以修改。如遇交易双方提交的下载信息相互矛盾时,需要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必要时由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现有技术水平要证明究竟谁的信息是修改过的都很难。如果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文件的证据力取决于对方的良心发现而不是靠制度来规范,交易双方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大家正在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保全双方交易的过程,如果有一个公正的机构作为第三方,比如由司法部门组建一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让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站服务器均与之相联,由该中心对网站的交易进行备份,诉讼时该中心提供的备份材料无须交易双方认可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种证据可视同为经过公证的证据,除非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的以外,该证据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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