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卖主体
①.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业与IT业合作的产物。拍卖人是网络技术公司与拍卖企业的联合。单纯的传统拍卖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的制约,不能独立进行网上交易,而纯粹的网络技术公司又不具备拍卖经营范围,不属于《
拍卖法》规定的拍卖范畴,有非法经营的嫌疑,两者的结合,正好弥补了各自的不足,使网上拍卖成为一种新生事物走进大众生活。
现在许多网站都在进行网上拍卖。严格地说,许多是没有拍卖经营权的网络公司的超范围经营,是公开的违法经营。一段时间,有关管理部门却因为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而对之放任自流,导致网上拍卖无序化。可喜的是,这种无序化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正着手进行管理。
②.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关系。
拍卖法中规定委托人与拍卖人就拍卖标的应达成委托拍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保留价等。因此,网上拍卖,委托人应与承担网络运营的网络公司及拍卖企业共同签订委托合同,或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再与网络公司签署技术合同。单纯与网络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会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③.竞买人应办理严格的注册登记手续。
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人们习惯于摈弃传统商务中见面谈生意的做法而互不谋面。许多网站在登记用户时也不需要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互联网这一虚拟的世界,为虚假交易提供了土壤。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也为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认为,上网客户应如实填写自己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客户信息,并提前缴纳保证金。网站应核验用户的身份证明,避免因竞买人未提供真实信息而参与网上竞价,扰乱交易秩序,或由于恶意出价而导致拍卖无效,或虽拍卖成交而无人受领拍卖标的情况。
2、拍卖规则
网站应有符合
拍卖法的自己网站的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中必须明确哪种情况拍卖成立。一般情况,在网站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截止时间内的最高应价被网站以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即拍卖成立。
①.拍卖公告的形式:
应按照
拍卖法的规定,在开始拍卖前七日发布拍卖公告,网站应有“拍卖公告”专栏,这样便于竞买人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