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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初探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情况
  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各国都在制定新的法案,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文件的证据力,这无疑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交易认证制度有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至少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联合国从1985年开始,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1997年,马来西亚、意大利颁布了《数字签名法》,韩国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交易法》、印度颁布《电子商务支持法》;美国尤他州1995年就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这是美国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2000年6月,克林顿总统签署联邦统一制定的《电子签名法》,不但对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有重要意义,而且引起许多国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视,客观上推动了更多国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的状况
  我国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已经蓬勃发展起来,并且有关的诉讼也初露端倪。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许多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据报道,新千年的第一次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已经提出要求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虽然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有的地区已经颁布了相关规定,比如香港2000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有的法律在修改时吸收了技术进步的成果,并将其法制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
  综观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如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9)、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11)、《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办法》、《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9)、《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9)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突出的特点是法律层次低,有的直接导致出现纠纷时由于其立法者的素质水平的局限而不能被人民法院做为判案的依据 。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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