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注释】  ⑴ 杨立新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9卷第4期  
  ⑵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473页 
  ⑶ 孙宪忠先生主张以“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取代善意取得”。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217-218页。梁慧星先生认为“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下,第三人可藉助于善意取得而受保护,而不必求助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参见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12页。田士永先生认为“善意取得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行为,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并不能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参见田士永 《物要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265—269页。 
  ⑷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 法律出版社 1989年版 第263页 
  ⑸ 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81页 
  ⑹ 徐炳《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1年版 第245页 
  ⑺ 易军 《论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参见http://www.privatelaw.com.cn/cgi-bin/ztyj/view.asp?pageno=8&id=164 
  ⑻ 德国刑法学者K.Binding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的规定值得检讨。因为从非所有者处取得所有权的规定欠缺正当性。他从受让者的让与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这一论点出发,指出私法上所承认的善意取得是刑法上禁止的犯罪行为。这不仅与人们的法感情相背离,而且使法与不法行为相串通,规定这样的制度无异于对所有者的谋杀。 
  ⑼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指不知情,也就是不知也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睦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关于善意的确定,在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之别,前者要求受让人必须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后者要求受让人不知也不应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在占有与权利的分离成为常态的现代社会,采用积极观念说对于受让人要求过苛,有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因而各国大多采消极观念说,我国理应从之。参见王轶 《物权变动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 
  ⑽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87页。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和司法实务,经由欺诈、胁近等手段取得的物,不属于赃物。 
  ⑾参见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第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第78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