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转变教学观念,注重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我们要从“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的教育模式,不仅要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为此,在教学观念上,必须改变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们就可以“对号入座”地适用于具体的案件的误识和误导,特别重视如何培养学生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说到底,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所以,教学的意义和目的是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和方法。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的背诵几条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一句话,我们必须教给学生这种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而不是几条现行的法律条文。
而要达到此效果,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就非常关键。我们的法学教师应当参与法律实践,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把我们的知识和经验传道给学生。
3、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和创新
我们知道,西方法学院系的教学方法,都是围绕着培养优秀的律师,培养能够尽快适应律师实务需要的律师和法官展开的。比如,哈佛大学开设的律师技巧课程、谈判课程、诉讼技巧课程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律师。在日本,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也是为了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
培养目标的错位与混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们教学方法的落后,为培养务实有用的法律人才,应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比如推行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法、模拟审判等,鼓励教师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各种案例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法律实习方法等都要有意识地进行探索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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