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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法律人运动

  在信息技术出现以前,在社会分工较为初级的阶段,用活生生的肉体,去扮演存储、拓展法律知识的工具,的确是对人的一种异化的使用。这种以人担当知识存储和扩展工具的形式,在高度信息化社会到来以前,确实存在工具优化和组合的合理性,因而是一种社会中难免的个体牺牲行为。人们丝毫不怀疑, 在伟大智慧者揭开信息奥妙的今时代,这种人工投入方式,仍然还无以彻底摆脱;因此,对基于法律知识信息处理的分工必要,而从事纯粹平面法律知识劳务的法律共同体成员,人们不得不仍然怀有高度的敬意。
  但是,我们也可能发现,许多人为迎合意志控制的权力需要,毕生投入的伪知识拼接的超验主义法学思考和积累,在世俗化演进中社会,逐渐成为收荒匠也不愿多给一分人民币的废物:这些参与者丝毫表现不出真正知识者具有的诚实态度,而是利用伪知识虚构话语世界,以及对这样的虚构世界的生锈部件进行维新。他们打着消灭、迷惑有限理性个体判断力的各种主义旗号,主义大词或满天飞舞,或含蓄地作为意义模糊的话语前缀,从而企图诱使更多的人,完成对那些平面性伪知识的依附。这些从事平面知识组织体对意志主体粘吸工作的人,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对社会实证具有恐惧,以及克服恐惧,产生出自慰性的对立体化知识的蔑视。
  随同意志主体的逐渐苏醒,伪知识的废品化,该种吸附参与者主体性的知识存在方式,也逐渐受到抛弃。人们普遍产生出知识成色社会检验的热切需求,这就象继承人等对传言是“黄金”的祖传的、亮闪闪的“宝物”, 在伪品横行时代,需找金行师傅,急于作一个鉴定一样。觉悟的、意志独立的人,认识到未经社会检验的知识,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伪品”结论后,舍弃了对纯平知识生存的爱恋,投入了“立体化法律人运动”中,迷不知返。
  在一个处处布满信息屏障的社会,“立体化法律人运动”遭遇了维度扩张的制约; 基于社会对于这种三维存在形式的急迫需求,促进许多法律人,寻找着法律知识立体化存在的可能性。由于缺乏真实制度知识存在的社会空间,法律人即使在专业领域的立体化存在努力,也往往充满着困难的因素。在超验主义法学主导的时代,社会实证研究的种种本土性障碍,往往造成“立体法律人运动”之不能;这种障碍,甚至促使“法律社会学”等等高度社会参与的知识方式,在平面性的超验主义法学形态整合下,知识扁平化。大家以“书面法律社会学”替代了社会参与的法律社会学。
  由于深受平面法律知识形态的生存方式影响,“立体法律人运动” ,在平面法律知识人眼中,仍然是不可理喻的知识存在方式。比如某教授对德沃金教授来华,未“深刻传授”平面化法律知识,而是立体性树立起中国社会某律师被捕案例参照物,颇多微词;仿佛知识就不应这么立体似的。他们以平面知识者的参与人角色,怀疑这种知识游戏立体化的妥善性;甚至以犬儒主义的口吻,嘲笑在特殊环境下“立体法律人运动”的社会性制约,他嘲讽到:为何你们这些拥趸不去当某某某的辩护人呢?这种平面法律知识优越者话语,无疑是对滚滚而来的“立体法律人运动”维度性的不理解,实际也是一种在自身的平面镜象前的自虐性嘲讽。可以观察的是,平面知识者总是对“立体法律人运动”产生的知识立体性环节,进行攻击。因为这是他们“最不苟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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