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后现代法学认为,法律是一场表演。这话对于我们这些思想还处在“现代”的的人来说,非常刺耳。但是反过来想一想,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法律真的是一场表演。法官和律师是演员,只要他们所作所为被观众--公众认为是真的,就是真的,否则,即使是真的,也变成了假的。普通法的法学家崇拜自己的法律,说它是最好的法律。他们贬斥大陆法,认为它们是容易导致不公正的法律。即使像罗斯科·庞德这样学贯两方的大法学家也未能幸免。同样,大陆法学家也贬斥普通法,认为它们不可靠。但是法律的可靠性并不是法学家们论证出来的,而是各国民族精神的体现,这种民族精神内在于各国人民的心中,世代相传,永不泯灭。所谓“公正”,并没有一个唯一的标准,而是--中文这两个字就指出了这个词语的真谛--公众认为正确的东西。而程序正义,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它是与一个国家的哲学思想紧密相连的,而不是一种随便拿来就可以用的工具,它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相融合,才会发挥它的作用。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的先例。德国法学泰斗萨维尼曾极力倡导习惯法,阻止德国制定法典,但是历史还是抛弃了他,德国成了最典型的法典国。同样英国法学泰斗边沁极推崇法典法,主张在英国制订法典。但是英国至今仍然崇尚先例,不作法典。就此而言,在中国这样一个模仿大陆法的国家里,要推行普通法的程序正义,能否成功,的确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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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看《行政法》,[英] 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35页;《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美] 斯 坦、香 德 著 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 1990年,97-98页。
[2] 《行政法》,第98页。
[3] 《行政法》,第137页。
[4] 《行政法》,第137页。
[5] 见Shaughnessy v. US,345,Us 206,224,1953。
[6]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页。
[7]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第5-6页。
[8] 《哲学史讲演录》,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4卷,第18-19页。
[9] 《新工具》,第2卷,第13节。
[10] 《谈谈方法》,[法] 笛卡尔著,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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