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所揭示的这种思维范式反映在普通法上就是,时间上前后相继的顺序亦即程序才是最可靠的,因果关系和必然性就是时间上前后相继的程序,没有正确的程序,就没有正确的结果,只要程序是正确的,结果必然是正确的,或者说,它是否是正确的,根本就用不着关心。陪审员只要按照自己的正常心理感受、按照自己久已形成的习惯来判案就行了。这使我们想起波斯纳法官的一句名言:判案要靠直觉。有人说这是后现代的语言,其实它的哲学基础恰恰是古老的经验论。
三、
为什么大陆法不崇尚程序正义呢?这是由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哲学所致。前面讲到,唯理论是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创立的。与培根不同,笛卡尔并不相信经验,而是相信理性。他重视的是理性的演绎和推理。他认为,观念本身是最清楚明白的,因为它是天赋的。剩下来的就是将经验与观念进行对比,如果符合观念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比如,筷子这一观念,本身就包含着“直”的这一观念,当我们发现筷子插入水中,由于折射而变弯曲时,我们就会得出结论,在水中筷子会变弯这一经验是假的。这种唯理论的哲学在法学中的反映就是,在法国必须先制定出一部法典,所谓法典,就是一些“清楚明白的观念”的集合。人们以这些“清楚明白的观念”为依据,作为人们判案时的准则,凡是合乎法典的就是对的,反之就是错的。法官们通过将事实与观念(法条)进行对照,然后用严格的逻辑推理,来判断案件事实的合法性。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理性,而不是经验。在欧洲大陆人看来,经验是多变的、因此是不可靠的,只有理性才是可靠的。这样,“程序”这一在经验论法学中起决定作用的东西,在唯理论法学中就不起作用了,因为在唯理论的法学中,判案的程序是由思维的内在规律来控制的,例如,三段论格式的推理。事实上,欧洲大陆并不是不重视程序,而是将程序内在于实体法之中了,因为在概念的推演中,每一步逻辑推演都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欧洲大陆法律逻辑学如此发达的原因。如果我们将法律逻辑也看成是程序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大陆法也是重视程序的。
在德国,概念的演绎就更为明显。他们认为只有思辨的东西才是可靠的,才具有普遍真理性。这一点我们从黑格尔对笛卡尔的批评中就可以看出。笛卡尔尽管认为观念本身是清楚明白的,但是他是从一些十分简单的命题开始,用普通人的推理来论证和阐发自己的思想。笛卡尔说:“因为在我看来,普通人的推理所包含的真理要比读书人的推理所包含的多得多。普通人是对切身的事情进行推理,如果判断错了,他的结果马上就会来惩罚他;读书人是关在书房里对思辨的道理进行推理,思辨是不产生任何实效的,仅仅在他身上造成一种后果,就是思辨离常识越远,他由此产生的虚荣心也就越大,因为一定要花费比较多的心思,想出比较多的门道,才能设法把那些道理弄得像是真理。我总是如饥似渴地要求分清真假,以便在行动中心明眼亮,一辈子满怀信心地前进。”[10]笛卡尔的这种方法遭到了黑格尔的反对,黑格尔与笛卡尔相反,他要求在哲学上要用思辨的方法,他认为,经验的方法没有普遍性,因此笛卡尔所说的思维只不过是抽象的理智,笛卡尔的思想尽管很伟大,但是他的方法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德国法学完全体现了德国思辨唯心主义的特点,更加强调概念,更加强调逻辑演绎。法国哲学崇尚普通人的智慧,普通人的推理,所以拿破仑要求他的法典通俗易懂,让每一个老百姓都看得懂。在法国,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在德国,崇尚的是思辨理性,具有思辨理性的人当然是受过专门训练,学富五车的人,群众被贬斥为群氓。黑格尔就说过,对于理性来说,群众是聋的、是盲的。所以德国的法典是专家的法典,他们的法律是专家的法律,而不是老百姓的法律。在德国只有这样的法律,才会得到公众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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