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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

  基于英美法的法律机制,我们还有很多疑问:1、为什么英国和美国人能将自己的命运交付给素不相识的平民百姓组成的陪审团,这些平民百姓并不懂得法律,对他们的文化水平也要求不高?2、每个具体的案件都是不相同的,为什么先例具有拘束性?最后,为什么在普通法中,“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其共同的精神实质”[7]?即为什么他们宁愿相信过程,而不去追求结果的正确性?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哲学问题:什么样的知识才具有可靠性?或者用更为哲学化的术语说就是:真理来自何处?
 
  二、
  真理来自何处?在近代的欧洲有两种途径。一条途径是“经验论”,由培根创立,这条经验论的路线以各种变种一直延续到英国的现在。另一条是欧洲大陆的“唯理论”,由笛卡尔创立,经由康德、黑格尔臻于极至,是德法的思维模式。
  关于培根的经验论及其对英国的影响,黑格尔有一段精辟的论述:
  
  培根一直被赞扬为指出知识的真正来源是经验的人。被安放在经验主义的顶峰。事实上,他确实是英国所谓哲学的首领和代表,英国人至今还没有越出那种哲学一步。因为英国人在欧洲似乎是一个局限于现实理智的民族,就像国内小商贩和手工业者阶层那样,注定老是沉陷在物质生活之中,以现实为对象,却不以理智为对象,人们把很大的功勋归给培根,因为他指出了外界和内心的现象如何应当受重视。其实他的名声大于可以直接可以归给他的功迹。从事实出发,并依据事实下判断,当时已经成为时代的趋势,成为英国人说理的趋势。由于他把这个方向表达出来了,人们就归功于他,好象全然是他把这个方向给予了认识似的。[8]
  
  在这一段话中,黑格尔清楚地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1、经验论的思想是英国人根深蒂固的思想,是由培根清楚地表达出来的。2、经由培根创立的经验论对英国人的思想影响至深。也就是说,经验论的思维模式是英国人根深蒂固并流传至今的思维模式。
  培根之所以创立经验论,主要是为了反对中世纪的基督教的抽象的概念推演,驳斥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三段论格式的逻辑演绎。培根认为,三段论格式的逻辑演绎的前提、定义、和概念都是假定的抽象,它所进行的逻辑推理,是不顾客观实际存在事实的虚构。因此,他倡导要以经验内容为根据,以对自然的观察和实验为根据,从客观事实中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由此他创立出与演绎法相对立的归纳法。
  培根认为,他创立归纳法的目的在于发现各种事物的特性或性质的形式。科学要发现的最重要的原因或规律是形式,而靠的就是归纳法。培根认为形式比实质更重要,因为性质依赖于形式,有了形式,性质就丝毫不爽地跟随而来。没有无形式的性质,性质包含在形式之中,形式寓于性质而存在。“一物的形式就是此物本身。而事物与形式的差别不过是表面的与实在的、外在的与内在的之间的差别,或者说,是一物对于人来说与一物对于宇宙来说之间的区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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