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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六章)

  
  韦伯敏锐地指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只表明这两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不同,并不意味着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势力范围”能够截然分开。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公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度和作用方式作出规定,私法所提供的私人产权和契约自由保障就难以落实。而如果保障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权利和行动自由的私法付之阙如,限制和界定政府权力的公法大概也就不会出现了。在古罗马,公法和私法的出现遵循着一种共同的逻辑:人们实际生活的需要导致了私人产权的出现,私人财产权又成为市场交易的基础并促进了市场经济和“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市场活动和个人维护自有财产的需要又促使罗马市民去要求国家制定使政府以一贯的、可以预见的方式来行动的公法。[8]
  
  
  
  第二节 罗马法的独特性及其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
  
  韦伯在其一生的学术研究事业中都保持着对罗马法的兴趣,他关于罗马法的最成熟的见解体现在《经济与社会》中。对罗马法的研究是韦伯揭示西方法律独特性的第一步,韦伯发现,西方法律与世界其它主要文明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根本差异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可以见到端倪。具体说来,罗马法中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的独特因素主要包括:
  
  (一)、与其它古代社会的法律相比,只有在罗马法中才确立了私人所有权制度。在古代东方社会中,土地最初是归氏族或家族所有,王权确立之后则归国王所有,正可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虽然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必定要落实到个人,但这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有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含义。首先,土地如果完全属于君主所有,那么土地的分配便完全需要靠政治手段来实现。土地的市场转让绝不可能存在,农产品的转让也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是这种所有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其次,土地王有导致了接受封地的贵族对国王的依附关系,也导致了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原有的家族纽带在这种所有权结构下会得到巩固和强化。而私人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同样具备两方面的社会经济效果:首先,私人所有权制度必定会导致资源向最能发挥其效用的地方流动,从而导致市场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达。其次,私人所有权制度也有助于打破各种人身依附关系,瓦解传统的家族统治。不过,韦伯并没有过分强调古罗马社会中家族共同体的瓦解,他充分注意到了家父权在罗马法中的重要地位。
  
  (二)、只有在罗马法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区分才通过公法与私法的两分得到初步的确认。在古代东方社会,公与私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国家政权主要依靠家族统治来维系,而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也没有任何外在的明确限度。在古罗马,市民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且可以通过契约来自行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种权利和自由的强度用今天的标准来看是极为有限的,但它毕竟开了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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