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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六章)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受马克思影响的明显印记。韦伯接下来又指出,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之所以能够存在,主要的原因是私人产权制度的出现。
  
  通过考察古罗马时代的土地测量与土地分界技术,韦伯发现: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分配给个人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是非常之少的。这种小块的土地如果由个人分开种植,便根本无法满足本人和家庭的生活所需。因此,从这种土地划分方法可以看出,当时的土地是归家庭或家族集体所有的。当人们就与土地有关的权利问题发生争议时,任何人都无法主张自己对某一块土地享有所有权。他只能声明自己是某一个家族的成员,而这个家族对这一片土地拥有权利。这种土地的家族共同所有制还可以从土地转让的方式 “要式买卖”(mancipatio) 得到证明。这种买卖方式体现着家父的支配权,不仅适用于不动产的转让,甚至适用于家子的转让。“要式买卖”要求有家族中的重要人物在场充当见证人,并且要求买卖双方都各自完成一些严格形式化的象征性动作。在这一时期,罗马城邦国家的支配作用十分有限,虽然氏族制度已经基本解体,但家族仍然是基本的自治单位。后来,随着私人对土地的实际占有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现实,加之罗马国家逐渐把被征服地区原来收归国家所有的公田(ager publicus)分配给罗马公民所有,土地的私人所有权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时,土地的测量和划分方法也发生了变化,田地开始被分割成足够支持一家人生活的长方形地块。要式买卖也逐渐为“让渡”(traditio)所取代。这种转让方式只要求买方支付价金和并实际占有土地、而卖方清楚表明自己出售土地的意图即可。
  
  私人产权制度的出现促进了古罗马的市场发育和繁荣,也使得罗马私法逐渐发展为一个发达的法律体系。而罗马公法的发达则与税收制度和军事行动有关。当罗马国家把公田划归个人所有的时候,相应规定了各种土地应当缴纳的税款比率。为了合理使用税收收入、对日益庞大的国家武装力量进行管理,帝国时代的罗马已经发展出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公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持国家的“管理秩序”,界定和区分各个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并划分“公”与“私”的界限。韦伯指出:军事掠夺和市场贸易是罗马经济的两大支柱,而这两者都与土地和农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军事掠夺是罗马帝国获取土地和劳动力 奴隶的主要方式,而市场贸易中的主要商品则是农产品和手工制品。因此,土地成为政治权力争夺中的一个焦点。在不同时期,土地测量方式的变化意味着税收制度的变化,同时也可以反映出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而土地测量方式在帝国时代的逐渐固定也标志着公法的作用日益扩大,政治权力的更替和国家的日常行政管理在公法的约束下逐渐走上常规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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