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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六章)

  
  
  历史的意义在于:通过观察过去的文化形态,我们可以揭示出具有普遍性的文明的有机条件 在任何地方都一样的基本因素,以及因时因地而异的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方式。[5]
  
  
  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便是这样一种在许多社会都存在的基本因素,而在不同的社会中,这种因素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它因素以不同的方式整合到一起。 指导韦伯写作“罗马农业史”的导师是农业史专家奥古斯特·梅茨恩(August Meitzen),但对这篇文章的写作起到最大影响作用的却是蒙森。正象韦伯自己所说的那样:“对专家们来说,我毋需反复指出我的研究方法是以蒙森的研究为基础的,他的研究已经为此后所有关于罗马公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6]韦伯从蒙森那里借鉴来的最重要的一个观点就是:在古罗马社会中已经存在资本主义。不过,他对蒙森的观点进行了修改,不再仅仅从经济含义上来定义资本主义,而是试图找出资本主义所包含的政治、经济、法律乃至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为此,韦伯区分了政治导向的资本主义(politically oriented capitalism)和市场资本主义(market capitalism)。前者主要是利用政治权力所造成的机会来谋取利润的一种行为方式,后者则是以资本雇佣劳动、并把劳动产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的一种方式。前者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只可能在很小的范围内存在,后者则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生产方式。韦伯指出,在古罗马社会中,靠剥削奴隶和贫苦的自由民的劳动来获取利润的大庄园(oikois)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 因为庄园经济已经不再是一种“自给自足”(autarkia)经济形态,而是一种以追求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市场经济。韦伯发现:典型的罗马大地主大多居住在城市中,热衷于政治活动。他们在乡间的庄园则由忠诚的管家(通常由获得解放的奴隶担任)负责经营。庄园土地上所生产的主要是市场上高价格的产品,比如橄榄油、酒、蔬菜、畜禽等等。谷物由于利润较低,主要有殖民地生产。这些庄园产品基本上不供生产者和庄园主自用,而是拿到市场上去出售,以换取高额货币利润。因此,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着高度发达的市场,而“自由的”市场竞争的结果只有利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
  
  
  非常明显的是,自由竞争并没有给小农带来任何利益,而只有利于那些占有较多地产的农业资本家、贵族和庄园主。实际上,这种自由竟争的市场经济代表着“历史上最明显的农业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和社会阶级划分在罗马历史上得到赤裸裸的展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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