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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四章)

  
  韦伯认为,法理型统治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其产生和发展与西方社会独特的宗教、文化和经济形态密切相关。这种统治形式的出现是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基本同步的。民族国家的统治方式依赖于这样一些前提条件:(1). 统治和行政管理资源的国家垄断,这要求: (a). 创立一套中央集中领导的、持久性的税收体系;(b). 建立一支中央政府机构统一领导的常备军。(2). 由中央政府垄断制定法律的权力以及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3). 组织一套理性化的官僚系统,代表国家实施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法理型统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恰好有助于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它自然成为民族国家所选择的统治方式。
  
  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每一种正当统治类型都对应着一种具体的统治方式。传统型统治对应着家长式统治方式,个人魅力型统治对应着领袖集权统治,而法理型统治则对应着“官僚制”统治方式。“官僚制”是韦伯借以描述现代社会中的合法统治方式的一个重要“理想类型”。它包含以下的要素:
  
  
  (1). 公务按照每日重复的常规进行,它不需要、也不允许个人的创造力在其中得到体现。
  
  (2). 公务的履行由行政机关根据确定的规则来安排。这要求:(a).通过非人格化的标准来确定每一个公务人员所必须完成的特定任务;(b).公务员被授予完成其职业任务所必须的权力;(c).公务员可以使用的强制手段受到严格的限制,他们的合法职业活动的范围也得到明确限定。
  
  (3). 每一个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都是一个科层式的权威体系的组成部分。上级官员负责监督下级的工作和绩效,而下级官员则有权对上级的监管行为提出申诉。
  
  (4). 公务员和其他政府雇员对为他们履行职务所必须的那些资源并不享有所有权,但他们得为这些资源的使用负责。公务与私人事务、政府收入与个人收入得到严格的区分。
  
  (5). 公务员对他们的职务也不享有所有权,这些职务不能被出售,也不能继承,而只能按照形式化的规则进行解聘和招新。
  
  (6). 公务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形式化的文书写作。[15]
  
  
  韦伯指出,在西方历史上,市场经济的兴起、传统家族制社会关系的解体以及个人魅力型统治的非长久性使官僚制的出现和蔓延成为“一种难以避免的命运”。在官僚制中,行政官员的权力来自于法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由法律来界定,各种社会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组成的社会结构都由法律这种抽象的一般性规则来安排。在各级政府机构中,官员们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政治权力的结构却保持不变。这种制度安排使社会关系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方式规定了明确的限度。总之,它使个人行为和社会运转都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但韦伯同时也看到了这种制度难以避免的负面效应。他指出:在这种制度下,社会越来越变得象一个“铁笼”,被囚禁于其中的个人变成了“制度化”的个人,他们越来越需要“秩序”,如果这种秩序发生动摇,他们就会惊惶失措;如果他们被某种力量从这种秩序中抽离出来,获得完全的“自由”,他们就会感到束手无策。[16]
  
  
  表一:统治类型及其相关特性
  
  统治类型 正当化的形式 配套的行政管理形式 服从的基础 司法过程的形式 法律思想的类型
  
  传统型  传统上君主和 世袭的家族 个人出于某 包括:(1).经验  形式非理性
   家族首领所拥 式行政管理 种传统信念 式司法;(2). 实  /实质理性
   有的个人权威;    对统治者的 质性司法;(3).
   对久远传统之     效忠  个人性司法(卡
   神圣性的信念。      迪司法)
  
  个人魅力型  领袖的个人魅  在纯粹的“个人  对领袖个人 天启或神谕式司  形式非理性
   力权威;“对  魅力型统治中”, 魅力的崇拜 法;领袖凭借个  /实质非理性
   个人所拥有的  没有任何例行的    人魅力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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