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三章)

  (3). 对于维持一种社会秩序来说,关键在于行动者的意识中被内化的道德性规范。[5]
  
  
  可以看出,帕森斯在这里其实已经扭曲了韦伯,他借助取自迪尔凯姆的理论资源把韦伯“结构化”,从而创立出影响甚大的“结构功能学派”。后来的许多社会学家主要是通过帕森斯的中介来理解韦伯,从而错过了韦伯思想中的许多精髓,他们在批评帕森斯理论的基础上所做的“理论创新”其实并没有超越韦伯的贡献。许多观点只不过是不自觉地“重新回到韦伯”而已。在这里,我想举出的例子是“常人方法学”[6]的重要代表人物加芬克尔的理论。
  
  加芬克尔认为,在帕森斯的理论中,行动者不过是一个“判断傀儡”(judgement dope)。这种把人视为傀儡的理论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文化傀儡”(cultural dope),持这种观点的社会学家认为:社会之所以具有稳定的特征,就是因为人们是按照文化决定的合法行动规则来行动的;另一种是“心理学傀儡”(psychological dope),持这种观点的社会学家认为这种稳定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各种心理因素内在地影响行动者而实现的。在帕森斯的理论中,这两种倾向都有所体现。他早期的理论接近后者,后期则在佛罗伊德的影响下趋向于后者。但在加芬克尔看来,无论是“文化傀儡”还是“心理学傀儡”,都完全忽视了日常生活中社会行动的复杂组织过程和行动者所从事的大量权宜性、创造性的努力和工作。在加芬克尔的理论中,社会秩序(也就是社会中存在的较为稳定的行动结构)不是社会行动者亦步亦趋地遵循先在规则的产物,而是一种“永无止境的、正在进行之中的权宜性成就。”[7]加芬克尔针对帕森斯理论中的三个命题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三个反命题:
  
  
  (1). 一再出现的稳定的社会行动模式是行动者权宜性努力的“成果”;
  
  (2). 规则与其说是先于行动,作为行动的“蓝图”和规定发挥作用,不如说是产生在行动之后,是使行动变得“可说明”、可描述的一种“工具”,类似物理实验报告中的程序说明,人们可以借此了解实验的情况,但实验的进程并不是按照报告进行的,报告总是在实验之后才制作出来;
  
  (3). 如果说社会秩序真的有一种基础,那也是认知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而且,在此处,基础的含义已远非帕森斯心目中那种僵硬的“物”或“结构”,而是一种学习和认知的“过程”。[8]
  
  
  我们发现,从韦伯的理论体系中可以找到加芬克尔为我们提供的东西,而且还远为丰富和复杂。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针对具体的利益情境所作出的权宜性性的行动的确存在,但它们只是各种行动类型中的一种。这种行动在规则形成的过程中并不能发挥主要的作用。至于把社会规则视为一种事后的“说明原则”,则混淆了韦伯所明确区分的研究者的分析立场和行动者的实践立场。虽然有些行动者在作出某种行动之后会诉诸某种规则来说明自己的行动,但他们所求助的规则并不是他们自己创造的,而是在行动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而且,大多数行动者都是各女根据某种“沉默的知识”(tacit knowledge)来行动,他们实现无法说出行动的理由,事后也不会去寻找说明性的规则。恰恰是研究社会行动的社会科学家才会煞费苦心地为社会成员的行动寻找解释和说明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理论上的建构,而不是实践中发挥作用的规则。至于提到社会规则不是一种僵硬的“物”,而是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互动的过程,则早已包含在我们前面已经介绍过的韦伯思想中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