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翁眼里,他接触的中国知识分子是一批典型的机会主义分子——他们假装没有看到中国现实的人权状况;他们精通世故,只谈大而无当的抽象话题, 小心翼翼地自我检索言论,以免惹恼政府;他们在外国人面前众口一词地对中国的前景表示乐观;他们甚至沾沾自喜地认为自己享有政府默许的特权——只要不出格, 就比一般民众有更多的自由发牢骚。德翁是一个让价值判断支配视觉的人, 他的道德哲学使他无法认同这样一批中国崇拜者——他们努力在德翁面前显得象自由主义者,却缺乏自由主义者应有的道德责任。然而, 德翁并没有看到: 他可能和他的中国崇拜者扮演着相同的角色。德翁之所以能在中国畅所欲言, 正是因为中国政府的容忍——中国政府不是没有能力干预,而是不想干预或者不屑干预。至于中国政府的不理会是因为自信、谋略、开明, 还是因为(按照德翁的理论)趋近认真地看待权利,这只有它自己知道。无论如何,德翁在北京享有言论自由这一事实让中国政府得分,犹如德翁的中国崇拜者不时说些"挠痒痒"话也让中国政府得分一样。
德翁不止一次地谈到一名中国律师被捕的案件, 认为中国政府是在迫害律师。但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是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了这一判断,相反,他试图充当法官,依据新闻报道和科恩(COHN)教授不置可否的评说审理案件,并且在控辩双方都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裁判——这和他本人提倡的法治实在相去甚远。和美国律师一样,中国律师并不比一般人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律师过分帮助客户而触犯法律也不是只会发生在美国——律师受到唆使伪证的指控是任何法治社会和威权社会都会发生的事情。问题在于:这位中国律师的客户——一个被控贪污的官员早先是否受到酷刑折磨而招供?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律师是否指使他的客户伪称受到折磨,并以此为理由推翻招供?这纯粹是事实问题,无论德翁,还是本文作者都没有足够的信息去回答这一事实问题。如果一个人相信被捕的律师是无辜的,并且试图寻找最好的途径帮助他,那么,有限的选择或者是进行调查,或者自告奋勇地担任这位律师的辩护人。这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可以通过学术争辩解决的问题。
当然,德翁的另一个选择是用律师案件作为实例,一般性地探讨中国法律是否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正当程序的保护,而他恰恰没有提出这一学术争辩。相反,他认为:在政府践踏人权的时候,忽视现实而争辩一般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可是,今天的中国法律能够或多或少给人民提供一些权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学者用抽象的语言表达了他们的现实关注,并且影响了法律的创制。关于行政复议的学术讨论催生了允许个人挑战行政决定的法律,而允许个人挑战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正在酝酿之中;民法的学术讨论促成较为尊重个人财产和合同自由的“
民法通则”、“
合同法”;司法改革的讨论启动了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考试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等等。用一般问题涵摄现实关注,用回避敏感问题的方式去解决敏感问题,[3] 这恐怕是许多中国知识分子今天正在作出的贡献,而德翁恰恰没有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