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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国际保险业中已经出现了保险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趋势。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使用电子承保系统(ESP),由此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在保险行业中,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首先建立了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同时,在许多大型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从内部文档处理、数据处理到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企业决策等各个环节均实现了电子化与网络化。[10]相形之下,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客户服务,还是公司内部管理,都还在沿用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电子化和网络化尚未真正启动。加入WTO之后,更多外资保险公司将把新型的经营服务方式介绍到中国。为了提高保险效率,不在竞争中落败,我国保险业必然会对上述新型保险经营方式加以吸收或借鉴,甚至于创造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营方式,从而全面提高我国保险经营的现代化水平。
  二、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消极影响
  从目前中国与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国达成的市场准入双边协议可以看出,中国已基本上承诺全面开放我国的保险市场。其承诺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扩大开放地域,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机构和开展业务;第二,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自由选择商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保险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第三,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市场供求规律自主确定保险费率;第四,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等等。由于中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属“幼稚产业”,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面临一系列冲击与挑战。概括而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消极影响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市场监管和资金流出三个方面: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内保险公司既有的市场份额与人才资源有被不断侵蚀的危险。
  加入WTO之后,随着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数量将会不断增加,据估计,由于看好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全球大约有300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制定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11]中国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大量外资保险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国内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制、服务意识、保险产品、保险技术、保险人才等方面都存在改进和变革的压力。当前,保险费率等传统因素已不再是市场竞争的主要着眼点,而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服务水平、风险评估、理赔咨询、人力资源等非价格因素才是对竞争胜负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因素,而这些正是中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因此可以预见,入世之后保险业的竞争可能是很残酷的,国内保险公司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保险人才流失等情况难以避免。
  从市场份额上看,外资保险公司资本雄厚,营销经验丰富,经营管理水平高,中国民族保险公司与其相比,明显处于竞争劣势。以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为例,1994年美国友邦公司在上海人寿保险方面的市场占有率最高曾达到45%,几乎占了上海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保险代理人队伍超过5000人,年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12]而这一切还是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有着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取得的,如果全面开放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所辛苦营建的市场份额恐怕将被技高一筹的外资保险公司所大肆侵夺。
  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另一重大威胁,在于它们将从民族保险公司中挖走本来就非常稀缺的保险专业人才。目前国内的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制度上较为僵化,基本上还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可能采取高工资、高福利的优惠待遇,吸纳国内的保险专业人才,这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国内保险公司业务骨干与专业人才的部分流失,对民族保险公司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13]
  (二)加入WTO将对我国的保险监管造成冲击。
  首先,从保险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主要只就外资保险机构准入形式、履行要求及准入程序等作出规定,有学者称其为“门槛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注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审批程序,外资获准进入的难度较大,但一旦获得经营许可证之后,有效的后续监管却不完善。[14]加入WTO之后,无论在准入监管环节还是在经营监管环节,我国都将面临严重的考验。从准入环节来看,我国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日渐增大,为了我国入世时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我国将不得不对现行的严格准入模式加以放宽;从经营环节上看,外资保险公司一般均具有与监管部门“博弈”的丰富经验,能通过捕捉监管漏洞,进行规避性活动,以牟取额外的利润,这为我国目前宽泛的经营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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