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的评析
1998年,学者Laura J. Lane对《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70个原始缔约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情况作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她分商业存在、跨境提供、市场准入及保险服务范围三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如下一组统计数据:[5]
在商业存在方面,有45个国家允许外资通过100%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进入本国保险服务市场;有9个国家允许外资持有合资保险公司50%以上的股份;7个国家允许外资拥有全资子公司,但不允许外资设立分公司;有5个国家禁止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超过50%;另有4个国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
在跨境提供方面,有35个国家有选择地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作出了承诺;有27个国家允许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再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的跨境提供;有8个国家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方式未作出任何承诺。
在市场准入和保险服务范围方面,有53个国家保证对所有的保险领域实行市场准入;有13个国家只对部分保险领域作出了准入承诺;另4个国家无任何承诺。
对以上主要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承诺情况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大多数成员方积极地扩大了承诺的范围或在既有承诺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其中自然有弱小国家谈判受压而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各成员方均认识到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广泛和优质的服务,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南北国家均可以从保险服务开放中受益:对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而言,保险服务承诺的拓宽与加深将使它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服务市场,赢得更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强者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管理经验和保险产品,历史经验表明,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是落后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更何况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换取有关国家相关服务产业的准入机会亦可获得“共赢互利”的效果。
2、纵观承诺改进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多为放宽外资股权限制、扩大险种范围、取消业务或地域限制等实质性承诺,而发达国家作出的承诺则多为对既有承诺的技术性或程序性修缮。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金融保险业实力雄厚,且一贯奉行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早在1995年的GATS生效之时便对金融保险的市场开放作了全面、彻底的承诺。除了美国、澳大利亚当时基于“免费搭车”(Free Ride)效应的考虑,提出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限制之外,其它发达国家对外国金融保险服务商进入本国市场并未设置明显的障碍。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达成后,美国、澳大利亚也撤回了其“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要求,重新回归到GATS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轨道中。有鉴于此,发达国家主要对一些技术性或程序性要求作出改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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