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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新论——以刑事被害人为视角(二)

  Key words: crime modality criminal victim reconstruct ref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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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82页。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第1版,第317页。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第1版,第318页。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第1版,第374页。
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第一版,第1页。
姜伟教授认为,犯罪形态是现实存在的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任何犯罪现象都呈现着一定的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实际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认为,任何犯罪形态都具备如下特征:其一,犯罪形态是构成事实与法律评价的统一,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其二,犯罪形态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统一,这是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直接体现。其三,犯罪形态是定罪与处罚的统一,这是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第一版,第1—2页。
姜伟教授认为,犯罪形态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割裂,也不可等同。犯罪概念是犯罪形态的和新,犯罪形态局势社会属性(危害社会性)与法律属性(刑事违法性)的统一。犯罪形态无非是犯罪概念的外在形式,犯罪者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形态也不能与犯罪概念混为一谈。犯罪概念将一切犯罪行为整体,揭示其共同的特征,揭示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志。而犯罪形态是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强调某一类犯罪的具体特征,说明某种犯罪的危害社会性质及程度,主要厘定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犯罪形态是符合某种或某几种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对犯罪构成的内容或形式的特征的反映。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实质内容,犯罪形态是犯罪构成的特定形式。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第一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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