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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新论——以刑事被害人为视角(二)

  (二) 以刑事被害人为着眼点再造新的犯罪形态类型
  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结构中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同的特征对于犯罪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可以根据刑事被害人的不同特征来划分不同的犯罪类型,从而构建出新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以此为出发点,至少可以从以下不同角度来建构新的犯罪形态。
  1、 以刑事被害人的形态为标准,将犯罪分为侵犯自然人的犯罪、侵犯单位的犯罪、侵害国家的犯罪。
  上文表明,刑事被害人具有三种不同形态:自然人、非国有单位和国家。因此,以刑事被害人的不同形态为标准,就可以将犯罪分为侵犯自然人的犯罪,侵犯单位的犯罪和侵犯国家的犯罪。将犯罪分为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意义在于:三种不同形态的刑事被害人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在一国刑法中,这三类不同形态的犯罪的重要性是不同的。由此,可以依照重要地位的不同构建出新的刑法分则体系:即将不同罪名按照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单位法益的犯罪和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依次排列构建新的体系。
  2、 以受侵犯的刑事被害人的数量为标准,将犯罪分为侵犯单一被害人的犯罪、侵犯多被害人的犯罪、侵犯群体被害人的犯罪。
  所谓侵犯单一被害人的犯罪,就是以某一个刑事被害人为侵犯目标的犯罪。侵犯多被害人的犯罪,就是以多个特定的刑事被害人为侵害目标的犯罪。侵犯群体被害人的犯罪,就是以不特定数量的群体为侵犯目标的犯罪。将犯罪分为这三种不同形态的意义在于:这些不同形态的犯罪的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想比较而言,侵犯单一被害人的犯罪危害最小,侵犯群体被害人的犯罪的危害最大。
  New Study on Crime Modality
  ——Visual Angle from Crime Victim
  DU Yong-hao
  (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China, 100871 )
  Abstract: The history of our crime modality theory indicates that our crime modality theory has surpassed the isolated study on crime modality in foretime, and has developed into a opening system which has a style of it’s own. The party status of criminal victim in criminal construction decides that it has an important function to reconstruct and reforge crime mod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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