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图示如下: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人 刑事被害人 法益
(行为对象) 社会控制
……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犯罪的内部结构 犯罪的外部结构
从中可以看出,在犯罪的内部结构中,刑事被害人是与犯罪人相对应的重要一极;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是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二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是犯罪行为的品质得以形成的基本根据。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结构中的这一地位进一步表明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侵犯。
(二)刑事被害人的科学界定
对于应当如何界定刑事被害人,我国学者远未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对诸种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刑事被害人界定为: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非国有单位和国家。
首先,关于刑事被害人的内涵。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的基本含义是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正确把握刑事被害人这一基本内涵,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合法权益或权力。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权力。因此,准确把握好合法权益或权力是准确全面地认识刑事被害人的关键之一。这就要求:第一,刑事被害人必须具有人格特征,要求其必须是既定的合法权益或权力的享有者。否则,便在客观上无法受到侵害。第二,合法权益的界定建立在既定的法秩序的基础之上。既定的法秩序是确定合法权益和权力的唯一依据。正确理解刑事被害人的内涵还要求我们正确认识
刑法的保护功能以及
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基本属性。张明楷教授正确指出,
刑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部门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
刑法居于保障法的地位,保障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这种保障法的地位和基本特点决定了包括
宪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法中的法益都最终有赖于
刑法的保护。而
刑法对法益的保护是通过对犯罪的规制来实现的。因此,对犯罪的定义以及处罚都要以保护这些不同的法益主体——即刑事被害人——为价值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