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案件(那些不太严重的犯罪,即使起诉也不得不在第一级的治安法院受审)的告诫率在2000年维持在15%。这比更严重的“可起诉”(indictable)犯罪——那些可以在治安法院受审,也可以在刑事法庭受审或必须在刑事法庭受审的案件的告诫率低得多。后者的告诫率为32%。这是令人奇怪的现象,人们一般会认为轻微案件会比严重案件分流得更多,而事实恰恰相反。
造成上述差别的原因之一是,大量的非驾车犯罪的简易案件,都是与公共安全、税法和其他诸如逃避电视许可证等有关的犯罪。警方告诫通常不会适用于这些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警方很少涉足其中。
表10.2显示了不同年龄和性别的告诫率。
表10.2被告诫的犯罪者占被告诫和被判有罪(可诉罪)者的百分比
年龄段 男 女
10-11 87% 96%
12-14 69% 87%
15-17 45% 64%
18-20 31% 43%
21+ 22% 36%
不同警区的告诫率也迥然不同。1999年,在萨里郡(Surrey)有半数以上的犯罪者受到告诫或判定有罪,而在西约克下郡(West Yorkshire),这个比例不到十分之一。在年轻的犯罪者中,这个比例在35%上下浮动。
近年来,对告诫的使用率已从1999年的最高峰40%下降了很多。
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
长期以来,政府政策就认为,无论如何都应该把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才从刑事司法制度中分流出来,而将其交由健康与社会机构处理。警方和法院可以不诉诸起诉来处理这些犯罪者,采取的方法有很多种。
例如,《1983年精神健康法》授予警方有权拘留下列三种情形的有精神疾病者:在公共场所逗留的,需要管理和控制的,以及为其自身利益和保护他人考虑必须迁移的。随后的鉴定可能使其进入医院。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他已经犯罪,通常也不会对他进行起诉了。
毒品犯罪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大约有一半的毒品犯罪是通过警方告诫处理的。这些犯罪主要是持有大麻的犯罪。在这个国家的大多数地区,已经逐渐形成了逮捕这类犯罪分子的计划。这些都使警方能将因毒品或酗酒问题而被捕的人提交给能解决这些问题的机构。诚然,上述例子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被弃之不用,在更多的轻微案件中,犯罪者自愿参与处置计划,会使分流更为可能。然而,根据目前的制度,警方或检察官都不能确定犯罪者是完成计划还是只参与计划。
五、青少年
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有一种强烈的政策目标——使最年轻的犯罪者免予适用刑事司法制度,因为卷入司法制度是一种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方式,会给他们贴上犯罪者的标签,并证实他们的犯罪身份。大量经验性证据赞成让年轻人尽可能地远离法庭。在较早阶段就被剔除于司法制度之外的初犯十之八九两年内不会再犯。 国际公约鼓励使用起诉的替代方式;《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国采取各种“不诉诸司法程序”的方式处理青少年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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