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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审判的舆论

  对于被控犯有严重罪行的青少年,总会吸引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兴趣,因而有必要通过尽可能减少他或她感到的恐惧和压抑的方式来引导诉讼。
  而且,当新闻界和公众的兴趣使得法庭气氛增强时,被告人:
  正在受到他或她曾犯罪行的创伤后影响,甚至不能不怀极度忧虑思考争议地问题,导致他或她不能作出解释或作证,第6条(公平审判权)的规定就可能被违背了。
  在T v. UK和V v. UK案中,作为斯特拉斯堡判决的结果,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发表了《实践指南》(Crown Court:Young Defendants) ,作为刑事法庭的指导。它旨在确保“审判程序自身不能使青少年被告人受到可避免的恐惧、耻辱和忧虑”。关于舆论问题,《实践指南》如此规定:
  如果指控青少年被告人的任何材料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或媒体的广泛兴趣,就应该让警方协助审判,并确保青少年被告人在参与审判时不致遭到威吓、诽谤或虐待……法院可以限制参与法庭报道审判者的人数,将之控制在认为可行和可取的范围内。
  当被告人T和V在2001年末被释放时,他们被更换了新身份,带着精心制作的试图消除其经历的履历证明,以便他们能在国家的其他地方开始新的生活。高等法院已经发布了一条禁令,禁止媒体披露任何有关他们去向或他们新身份的详情(那会使他们被认出来)。或许值得强调的是,只要上述摘录的国际规则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身份首先就不会成为公众领域的关注问题。
  《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44条扩大了保护18岁以下青少年免受舆论危害的范围。当它生效时,就能禁止那些可能导致公众判断出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18岁以下青少年)身份的材料公开。如果基于司法利益考虑,法院有权放宽这些限制。不过,在涉及青少年被害人或证人的侦查中,目前还没有实施第44条的打算。理由是,该条可能会阻碍新闻界为警方侦查提供协助。因而,政府显得心满意足、无所作为,因为依靠新闻界在该领域自律,无论如何都只是时间迟早问题。
  然而,第44条一旦适用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它就对舆论构成了重大限制。它一方面扩大了适用于青少年法院进行的诉讼的单独规定,另一方面又扩大了适用于刑事法庭和成人法院的规定。 它还代表着对有关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舆论限制的重大发展,因为它从开始侦查之时就实行,而不是从法院诉讼开始时实行。
  五、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
  现在讨论一下那些已满18岁或超过18岁者,对于因这样或那样原因易受伤害的证人,有很多措施可以使他们得到保护。这些措施中制定得最好的,是《1976年性犯罪(增补)法》(Sexual Offences(Amendment)Act 1976)向强奸控告人提供的匿名保证条例。该限制条款不仅旨在保护证人免受有害舆论之扰,而且还有政策目标——鼓励那些不愿报告侵害他们自身的罪行的被害人。1992年,它被扩展到作出申诉之时实行,并且,不仅包括强奸,还包括广泛的性犯罪。
  《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规定,为保护易受伤害的证人身份秘密,刑事法院有权限制舆论。在下列情形下,可对报道进行限制:
  •证人具有受保护的资格;
  •对报道的限制可能提高证人证言的质量或证人与当事人合作的程度;
  •基于司法利益,法院决定作出这种限制,并且已经考虑了在避免对诉讼报道进行实质性的不合理的限制方面的公共利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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