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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审判的舆论

  当有舆论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时,上诉成功后是否应当进行再审?最近的斯通(Stone) 案确立了决定这个问题的标准。上诉人因用铁锤打死一位母亲及两个女儿而被判两项谋杀罪(其中一项谋杀未遂)。在1998年10月宣告判决之后的几个月里,当许多完全不为陪审团所知的材料被披露出来,一时间舆论沸沸扬扬。接着,在2001年初期,在上诉前和上诉期间,一些舆论再次传播开来。上诉法院支持该上诉,撤销了判决,因为一名重要的控方证人在陪审团宣告裁决后收回了自己的证据,告诉新闻记者他作了假证。随后,基于审判和上诉造成的舆论,对于是否应当进行再审引发了争议。上诉法院赞同菲利普法官在麦斯韦尔(Maxwell) 案审判中提出的标准,当时他是这样说的:
  任何时候都不应中止审判,除非被告人以优势盖然性(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表明:由于审前舆论传播的程度和性质,他会受到严重的偏见,以致不能进行公正的审判。
  上诉法院表示,要不是舆论,这肯定是一个要责令进行重审的案件。他们认为本来是应当重审的,只是他们以优势盖然性确信:如果重审的话,陪审团会作出一项和更多项有罪判决,而舆论的影响力将使任何这样的判决都不可靠。他们承认,早期的舆论是轰动性的,并且极大地扩展了陪审团在2001年所能正常获知的内容。但是,直到最近——1998年的舆论(上诉人抱怨的主要对象)过去几乎三年后——重审才开始进行。人们确实淡忘了。即便他们还没有完全忘记,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更容易不去理会那些法官告诉他们应当忽略的东西。
  四、青少年:特别的考虑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有特别的规定限制涉及青少年被告人和证人的舆论。一般来说,青少年(18岁以下)在青少年法庭受审,该法庭虽然允许媒体代表参加,却不对公众开放。而且,媒体也不得泄露任何青少年(不管他是被告人还是证人)的姓名、住址或其他身份详情。 法院可以引用这条禁令来避免对青少年的不公正的审判,或者对被控犯有某种重罪的青少年实行拘捕和重新监禁。进一步说,法院可以许可公开青少年的姓名和其他详情,只要他或她已经被判有罪,并且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允许公开。
  青少年偶尔也可以作为证人或被告人在成人治安法院或刑事法庭出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发布限制报道的命令,媒体报道可以受到和青少年法庭相同的限制。
  虽然有关青少年的的规定提供了比成年人更好的保护,但它们仍然没有达到国际性标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规定,“每个被宣称或指控已经触犯刑法的儿童,都至少应享有如下保障……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能全面地保护其隐私”。
  《青少年司法管理最低标准规则》 规定:
  8.1 为避免不当舆论或贴标签过程(the process of labelling)给青少年造成的伤害,在所有阶段都应当尊重青少年的隐私权。
  8.2 原则上,所有可能表明某青少年犯罪者身份的信息材料都不能出版发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判决应当公开作出的一般原则,而考虑到青少年利益的因素又作出了例外规定。
  围绕审判的舆论可能危及到被告人的利益,而不论其年龄。但对于青少年被告人,其影响力可能特别大。在T v. UK和V v. UK案中,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英国政府违反了两名被告人——11岁,被控谋杀一名两岁的小孩詹姆斯•鲍杰(James Bulger)——的公平审判权。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很大程度上是由媒体对法院诉讼的过分关注所导致的。斯特拉斯堡法院(Strasbourg Court)认为,当对儿童进行审判时,刑事司法制度必须有所变动,特别是在存在相当多的媒体关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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