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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审判的舆论

  在麦肯(McCann) 案中,麦肯和其他人因共谋杀害北爱尔兰秘书长金(King)先生而受审。在审判中他们选择了不作证。根据当时的法律,不能对他们在法庭上的沉默作出任何评论,也不能从中推论出什么结论。在审判休庭期间,内政大臣在下议院宣布,政府打算修改有关沉默权的法律,以便可以对那些选择不作证的人作出不利的推论。当天晚上,电视播出了对金先生和丹宁勋爵(一位德高望重的著名的前法官)的采访。他们都以强烈的措辞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恐怖主义的案件中,不作证就相当于承认有罪。审判法官拒绝解散陪审团,并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电视采访中的陈述存在着影响陪审团的现实危险。法官本来应该解散陪审团并命令重审。
  在伍德(Wood) 案中,上诉者被判持有塞姆汀塑胶炸药(Semtex),企图引发爆炸并危害他人生命。他的上诉获得了上诉法院的支持,部分原因在于在原来审理期间的新闻报道中出现了含有偏见的材料,部分原因在于该判决不公正地总结了部分审判法官的意见。就新闻报道来说,在审判期间,有许多文章对总体上的刑事司法制度表示了不满,其大意是:要给恐怖主义判罪是很困难的;法律设立的限制束缚了警察的手脚;某些陪审员不管证据分量如何都不决定判罪。然而,上诉法院最关注是发表于《每日星报》(Daily Star)上的一篇文章,它写道:
  我们不想影响对就要被逮捕者的审判,但事实上是他是在持有一满包塞姆汀塑胶炸药时被抓现行的。如果不对这个人进行审理、定罪和量刑,不让他在监狱中度过余生,正义就不会实现,已经动摇的警察士气也将进一步弱化,而整个国家也将被欺骗。
  实际上,这篇文章所讨论的并不是伍德,而是另一个人,他是在那个星期早些时候带着装有塞姆汀塑胶炸药的包时被抓的。但在上诉法院来看,陪审员可以从中自然而然地得出结论:虽然证明伍德有罪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提出,但他们对国家负有责任——要确保他被定罪。上诉法院对此评论道:
  如果我们想要拥有一个自由而独立的新闻界,我们必须允许和欢迎那些对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点、有时产生的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提出总体评论的意见。但公正原则要求,在特定案件中不能通过新闻界或其他途径对陪审员施加压力。报纸编辑及其读者要正确表达对那些犯有严重罪行者判罪和惩罚的要求。如果它们造成了不公正的审判,那么本来想通过采取正当措施实现的目标也可能岌岌可危了。
  结果,该判决被取消了,并且上诉法院命令重新审判。
  另一方面,还有许多案件是审判法官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负面的舆论不足以中止诉讼、解散陪审团,或认为判决不可靠(对上诉法院言)。比如,Malik案 、Savundra案 、凯利案(Kray) 、Ex parte The Telegraph plc案 、Bow Street Metropolitan Stipendiary Magistrate ex parte DDP案 ,West案 、和Stone案 。在这种情形下仍认为应当继续进行诉讼的理由通常是,只要法官明确指示陪审团应依据案件中的证据独立作出决定,陪审团是能够忽略带有偏见的新闻报道的影响的。正如劳顿(Lawton)法官在Ex parte The Telegraph plc 案中所言,“法院应当相信陪审团的意愿和能力,相信他们能听从法官指示、只根据他们面前的证据定案”。在凯利案(Kray) 的初审中,还是这位法官在说,“审判的戏剧性总是具有使人超脱于回忆以前发生之事的效果”。当带有偏见的舆论传播之时和审判之时相距甚远时,上诉法院似乎特别信任陪审团忽略负面舆论的能力。正如斯科特贝克(Scott-Baker)法官在Ex parte B 案中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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