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围绕审判的舆论

  虽然对法律程序的公正而准确报道可以作为辩护理由,但在实践中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当治安法院决定是否将被告人移送刑事法庭审判的时候,不能进行报道。 在这些诉前程序中,只允许控方提出证据,而辩方的作用被限于论辩(在适当的情形),即没有足够证据说明本案应该在刑事法庭审判。因而,任何关于证据的报道都会不可避免地偏向控方。所以,法律禁止媒体对移送程序进行报道,包括是否移送的决定、指控的罪名、地点、时间、保释、法律援助之类的安排,但仅仅披露被指控者、证人和法律代理人的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等除外。规定这些禁令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被告人有权放弃该禁令的保护,如,希望报道造成的公开可以导致对辩方有利的证人站出来。如果共同被告人对是否放弃该规则意见不一,那么治安法官就必须从公正利益角度作出决定。
  二、审判期间的舆论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般原则是审判应当公开。 因此,诉讼应当在公开的、公众可以进入的法庭里进行。如上文所述,媒体有权同步报道法庭的诉讼进程,运用《蔑视法庭法》规定的答辩理由。在这方面,表达自由应该比评论仍在进行审理的问题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仍在审理的问题被称为“尚未裁决的”(sub judice)。
  但是,法院确实有权背离公开审判的一般原则。对该原则最激进的背离乃是“秘密”开庭权。然而,该权力可能只有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诸如:
  •存在扰乱秩序的可能性时;
  •证人拒绝公开作证时;
  •公开听审可能对将来的起诉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国家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s)规定的情形。
  请求秘密(in camera)开庭的一个通常理由是,需要秘密地移送证据,例如,敲诈案受害方要秘密作证。然而,证人公开作证将会尴尬,这个事实却并不能成为违背公开审判原则的充分理由。绕开该原则的必要理由是存在影响审判的真实危险。
  秘密开庭的替代方式是法院签发证人可保持匿名作证的令状。即使没有秘密开庭的必要性,法院也可以颁布禁令,禁止公开证人的证言或身份。
  某些与审判有关的特定行为,也受《蔑视法庭法》所调整而被禁止。 特别是,披露陪审团的商议过程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法律不仅禁止媒体窥探陪审室所发生的事,甚至律师也不能那样做,因而,基于这种陪审室程序问题而上诉的案件简直不胜枚举。法律禁止任何人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它同样也禁止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摄影或出版该照片。除此之外,如果法官已经发布禁止向公众报道案件的命令后,媒体又违反该命令,就构成蔑视法庭罪。同样,如果媒体公开了法庭免除披露的事实(如强奸案受害人或儿童的身份),也将构成蔑视法庭罪。
  总之,审判本身是向公众公开的,媒体也有权对其进行自由的报道,只要他们的报道是公正而准确的。但是,除了审判本身的公正问题,还有基于报道可能导致的被告人能否获得公平审判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媒体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且,如何使这些限制规定行之有效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现在应当关注的。
  三、对被告人的偏见问题
  有关蔑视法庭法律的宗旨在于,通过禁止公开对被告人有偏见的材料,达到保护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确保公正的审判的目的。这可以通过事先获得禁止公开的强制令实现,也可以通过事后起诉完成——以期对公开者的惩罚会使将来想重蹈覆辙的其他人望而却步。可是,如果报纸或电台不顾后果打算发表这些受保护的材料,那么它们只有秘密地抱有这种企图,才能逃避可能受到预先禁令的限制。而法院事后加诸于它的惩罚就只能是其预计风险的一部分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