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审判的舆论
吴丹红
【摘要】约翰.斯伯瑞克著
【关键词】审判;舆论;媒体;公正
【全文】
对刑事审判来说,保持公正是最重要的。公正理念的核心是要求毫无偏见的事实认定者根据法律行事。同时,一个可以随意报道公众感兴趣问题的自由的新闻界,也在实现民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在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冲突呢?
诚然,从理论上说它们是可以兼容的。社会期望能鼓励对有关犯罪、侦查、处理案件的方式进行报道,最终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直接地说,新闻调查者可以让当局关注犯罪。间接而言,公众想详细知道如何追查和审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情况,这是促进司法行为效率和合理的动因之一。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的利益都与审判的公开和公正息息相关。
然而,理论和实践并非总是一致的。从被告人的角度看,对其不利的舆论存在着使事实调查者产生偏见的危险。在极端的情形下,这样的偏见可能导致司法误判。在依赖陪审团审判来处理较严重犯罪的制度里,更容易产生这种危险, 但从理论上却无法解释为何认为非专业的治安法官能不受它们影响。进一步说,尽管法律培训的经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处理这类问题,但由此认为所有的审判人员都能完全不为有偏见的媒体宣传所动,可能就太天真了。的确,在欧洲人权法院审判的某些重要的案件中,在官方认同了含有偏见的材料时,法官不可避免地会随波逐流,违背公正审判原则。
在看待审前舆论问题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冲突是基本权利的冲突。审判的参与者享有隐私权,特别是那些为帮助法院公正审判而出庭作证的被害人和证人。怎样才能正确处理媒体表达自由和公众知情权可能对公正构成的干扰?
在阐述英国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的主要特点时,我将首先论及与审前舆论相关的法律规则,接着讨论审判本身。然后,让我们来关注以下三个特殊问题:法院如何处理不利舆论对被告人造成的偏见;青少年(18岁以下者)的地位;避免舆论影响被害人与证人的保护措施。
一、与审前舆论有关的法律
确保与审前舆论相关的法律得到遵守,乃是总检察长和政府法律官员的职责所在。换句话说,这是执法者的责任而非司法者的责任。
适用于该领域的法律很多,首先就是《1981年蔑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在涉及下列问题时,采用严格责任,无需证明蔑视法庭的主观犯意:
•公开表达(向公众传播);
•对正在争议的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将产生严重妨碍或损害,形成实质性危险;
•诉讼程序正在进行。
诉讼过程始于作出逮捕或者签发令状或传唤令,终于宣告无罪、撤销案件、撤回起诉或作出判决。在其他不适用严格责任的案件中,控方必须证明特定的意图,即企图干涉司法过程。
根据《1981年蔑视法庭法》的规定,还有一项重要的辩护理由:“某人对公开进行的法律程序所作的公正而精确的报道,是与审判同步发表,并且出于善意,那么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他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 当然,引起争议的程序可以先于审判程序本身而进行,这属于本节后面要谈到的移送程序。
蔑视法庭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可以判决最高为两年的监禁,尽管媒体公布的蔑视法庭案件大多仅处以罚款。最近的一个因发表一篇蔑视法庭的论文受到监禁的编辑是西尔威斯特•博兰(Sylvester Bolam)。1949年,他因一篇有关约翰•海因(John Haigh)(一名酸浴谋杀者)被逮捕的评论文章而被监禁三个月。尽管通常的处罚是罚款,但数额也可以很大。1998年,当陪审团正在考虑对杀人犯詹姆斯•门卡德(James McArdle)的判决时,由于《太阳报》(the Sun)在陪审团评议期间刊发了一篇文章,审判因此而终止。法官认为《太阳报》犯了“一个可怕的错误”,构成“严重的蔑视”,而对其处以三万五千英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