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尼日利亚法院对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如果根据《公约》规定,该缔约国具有承认和执行在尼日利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互惠立法;
  2)《公约》应仅适用于产生于契约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二、 尼日利亚法院对国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与调解法》第51条、第52条及附件二主要是关于国际商事裁裁决在尼日利亚的承认和执行,而尼日利亚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要依据《仲裁与调解法》第31条的规定来进行。该条规定不是源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是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及仲裁立法。因而,除非根据《仲裁与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对一项国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了异议,否则该裁决就应该被承认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后应该得到执行(第31条第1款)。每一项仲裁协议都暗含着根据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毫不迟延地予以执行,除非具有对抗的因素存在(《仲裁与调解法》附件一第32条第2款)。当事人不执行一项有效的仲裁裁决可能会使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要求强制执行裁决的诉讼。援用裁决或通过诉讼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按规定提供裁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和仲裁协议书或经认证的协议书副本(第31条第2款)。
  此外,尼日利亚国内仲裁裁决也可经过法院或法官许可以执行法院判决或命令的方式得到执行(第31条第3款)。正如Mustill法官和Boyd法官所阐述的那样:“不像法院的判决或命令,仲裁员的裁决不能马上给予胜诉方扣押败诉方财产的权利。首先必须把该判决转化成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只有这样,胜诉方才能进行扣押。”[10] “这种执行裁决的程序是快捷而方便的”,并且在“没有对裁决提出异议,或在提出的异议能够很容易地被驳回的情况下……”是非常有效的。Scrutton法官和Swinfen法官认为:“这种执行裁决的简易方法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案件。”而Denning法官却指出,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案件。应该许可像执行判决一样执行裁决,除非存在着怀疑裁决有效性的真正理由。”[11]如果存在有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实质理由时,例如,如果当事人在抗辩中声称存在着撤消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时,法院或法官可以拒绝许可以执行判决的方式执行一项裁决。此外,法院或法官也会基于裁决是无效的、或全部或部分是越权作出的或裁决表面上是不合法的等理由而拒绝执行一项裁决。不过,如果提出的异议是仲裁员行为不当,或在法律上有错误或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是不当取得的,则这样的异议不能作为拒绝批准执行的理由或构成对一项执行裁决的诉讼的良好的抗辩理由。对于对裁决不满意的当事人或败诉方来说,正确的做法应是在裁决做出后马上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将裁决退回仲裁员。根据《仲裁与调解法》第30条第1款和和29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一方当事人在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而另一当事人没有对其提出异议,那么裁决就应作为一项判决而作出,并相应具有判决的效力。因此,这样的申请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适当阶段利用时机申请撤销一项有争议的仲裁裁决的话,那么裁决中存在的足以支持该申请的任何瑕疵在执行程序中却不能援用作对执行程序的抗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