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法院对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朱伟东
【摘要】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对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既可根据该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同时也可根据该法附件二《纽约公约》的规定向尼日利亚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尼日利亚国内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既可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裁决的诉讼,也可经过法院或法官的许可以简易程序的方式使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
【关键词】尼日利亚法院 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
【全文】
尼日利亚在1988年颁布了《仲裁与调解法》,经修订,该法现已成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第19号法律。该法的颁布取代了尼日利亚在1914年制定的《
仲裁法案》。《仲裁与调解法》是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的,采纳了《示范法》中国际公认的仲裁行为规则,并且该法将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作为一个附件纳入其中,使其成为该法的一部分,同《
仲裁法案》相比,《仲裁与调解法》对在尼日利亚国内外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详细而有效的规定,有人对此作出了极高的评价:“如果说今天尼日利亚仅在一个方面比工业化国家发达的话,那就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方面,尤其是在对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1]“是一部提供了快捷的商业争议解决方式及有效的裁决执行机制的良好的法律”。[2]
一、尼日利亚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或从某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其中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在不同的国家设有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或者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在国籍国以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根据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57 条第2款的规定,一项仲裁是“国际的”,如果:
“(a)一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
(b)下列地点之一处于当事人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1) 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点;
(2) 商事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地点或与争议标的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
(c)双方当事人已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争议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联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