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最初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即“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丧失”,此后,为适应航海贸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为有条件的委付,即在保险标的可能招受全损时,被保险人即可索赔全损。如果保险标的物于其后回复被保险人的,则被保险人应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而后,委付制度又有所变迁,发展为被保险人以让渡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保险赔偿的制度。15——16世纪,委付制度逐步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成为海上保险的专门制度。委付制度的本意在于禁绝被保险人因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竞合所产生的“不当得利”问题,这与代位求偿权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的原理相同。代位求偿权与委付同属保险代位权的范畴,二者的享有者与行使者均为保险人,权利的产生均基因于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因而二者在学理上系出一脉,实际运用中较易混淆,故有必要对二者作一细致甄别:
1、二者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因第三者的行为致保险标的物受损,这种损失可以是全部损失,也可以是部分损失。委付当且仅当适用于推定全损,其致害原因既可以是第三人行为(如船员的破坏),亦可以是海啸、风暴等自然灾害。所谓推定全损,《
海商法》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保险的船舶或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是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出保险价值;或是所需支出的杂费与继续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代位求偿权与委付虽同属权利移转,但二者所让渡的权利性质与权利范围不同。代位求偿权属债权清偿代位,即由保险人受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权利范围不超出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而委付属于物上代位,即由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也要承担基于保险标的物所发生的义务和费用。这种权利义务的转移可能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与其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不一致。一种情况是使保险人取得了超出保险金之利益。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国一艘商船遭德军捕获,战争险的承保人接受了船东的委付通知,并赔付了船东6.18万英镑。战后德国归还了英国商船,保险人将该船售出,售价高达16.8万英镑。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围绕售船溢价款10.62万英镑产生了法律争讼,法院依物上代位权原则认定保险人为该船及售船溢价款的所有人,判决驳回了被保险人关于追回溢价款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情况是保险人因接受委付所承担的义务和费用可能会超出保险标的物的价值,甚至可能超出保险金金额。如解放前,中国保险公司承保“永川轮”,该船于1948年在长江口沉没,保险公司接受了该船的委付。孰料1952年交通部清理航道时,因该轮阻塞航道,交通部遂要求所有权人保险公司支付清理费用,后经双方协商将沉船残骸折价成打捞费用处理。正是基于此原因,各国保险法均允许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委付通知自行斟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