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化的冲突并不否认诉讼文化有融合的一面,异质诉讼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会在内容、形式、性质、功能及价值取向上不断修正变化,为适应社会需要而渐渐融合,组成新的诉讼文化体系。选择的过程是一个扬弃的过程,而整合则是重新组合的过程。
所谓诉讼文化的整合(Integration)也指一体化,是不同文化互相吸引、融化、调合而趋于一体化的过程。诉讼文化的整合实质上就是不同诉讼文化选择的一个过程。尽管诉讼文化的整合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然演进的历程,是文化本身的互动过程,但诉讼文化的选择仍涉及在演进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主体积极选择能推进整合的进程,为创建新的诉讼文化作出贡献。一个鲜明的例证便是同属于东方文化的日本,在二战后积极引进西方诉讼文化(主要是制度文化),通过有选择的引导与塑造,成功地融合了两大诉讼模式,独创出一种具有新的生命力的混合式诉讼。其实,在日本整个诉讼法制的漫长发展史中,曾依法受到中国、法国、德国、美国的影响;但又每次揉进了自己的独特性而发展到今天[25],在很大程度上是日本一代代法学家不懈努力的结果。当代中国人正在进行着一项伟大的前无后人的创造性工作,确立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与实施与相适应的依法治国的方略,都表明当代中国人所重新焕发出来的创新意识。具体到司法改革和推进诉讼法制现代化,更是实现法治的重要途径。这一伟大的创造性的社会实践必须伴随着崭新的诉讼文化的诞生,从意识到观念到价值观上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而反思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及寻求诉讼文化整合的方向,就成了诉讼法学界责无旁贷的一项使命。
诚然,传统诉讼观念是与其存在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的维护[17],并在当今仍表现了与乡村社会的巨大亲和力,但是,社会条件的变迁,特别是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又使得传统诉讼观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主体法律信仰的匮乏、主体法律评价的片面、主体诉讼意识的落后、司法公正氛围的微弱,造成了制度革新寻找不到适应生长的土壤,使得诉讼法制现代化进程受到了无形的羁绊。现代诉讼制度需要现代诉讼观念的认同。现代诉讼观念,基本上是在西方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主体的价值需求,更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在扬弃传统观念诉讼文化的基础上,更多地汲取西方诉讼文化的理念,塑造现代诉讼观念,是推进我们存在进行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然而,西方诉讼观念的形成也并非一朝一夕,而是先进的诉讼制度推行几十年几百年的潜移默化的结果。我们是否要重复这个漫长的自然演进的观念更新史呢?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传统诉讼观念到现代诉讼观念的转型是一个大跨度,尽管观念不能移植,但制度是可以借鉴而创新的,所以制度往往充当观念更新的先进军,这必将大大缩短观念更新的时间。笔者认为,在当前落后的诉讼观念与相对先进的诉讼制度的冲突中,要考虑依靠制度的推行,有时是克服旧观念阻力的强制推行,来促进观念转变,而不是在传统诉讼观念的抵触面前一味地迁就和妥协。
对秩序和正义的追求永远是法律的内在使命和根本目标。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从自然和谐中汲取理论预设,以“天人合一”为哲学指导而形成追求社会稳定和谐的“无讼”的诉讼观念,突出表现了它对秩序价值观的优先考虑,并确实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由“自然和谐→天人合一→调处息讼”的认识论基础就是不科学的,只能是一个空想图式;而且过分强调秩序与稳定会使社会丧失应有的发展,特别是在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巨大变迁的当代,维护传统诉讼价值观念会造成扼杀现代诉讼意识的代价。西方诉讼文化从对城邦社会结构认识中产生理性、权利、正义等概念,以商品经济和公共生活为认识基础,形成了以“正义”为价值追求的诉讼文化,走上了与中国迥异的另一条道路。对于这种选择,我们不能简单地评判孰优孰劣,因为在价值观的基层,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条件为支撑的。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用客观的目光分析这两种价值观的利弊。庞德曾经指出,评价一种法律的价值在根本上应视它对文明的促进程度[23]。以笔者看来,西方诉讼文化的“正义”价值观应该说更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相比较言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中“秩序”价值观却成了现代诉讼文化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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