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种外来的诉讼文化的影响是诉讼文化冲突的催化剂。在一个渐趋开放和包容的社会中,通过文化的传播、交流等手段而引入的外来诉讼文化会同本国的诉讼文化相碰撞,由于它们是在不同的文化条件下生长出来的两种法律精神的载体形态,无疑具有差异性和排斥性。在中国近现代诉讼法制的历程中,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英美法等的诉讼文化都曾粉墨登场,有过激烈的冲突。而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中,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文化又对原来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文化和古代起职权诉讼文化结合体构成了挑战,使得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现代化转型中交织着复杂的矛盾与对抗。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将呈现出一种诉讼文化多元并存的格局。
(二)诉讼文化冲突的内部原因
诉讼文化冲突是基于诉讼文化的质的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那么探究诉讼文化冲突之内部原因,必须从其“质”上入手。而笔者的落脚点是中西各历史阶段的社会性质:
1.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社会,以情理为本位,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西方传统社会是一个法理社会,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初步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制。前者以传统习俗调整社会秩序,后者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秩序。所以当纠纷发生的时候,前者往往以服膺传统势力而抵消法律的调控,规避法律的正常运作;后者倾向于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正义,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充满了对法律的信仰。
2.近代中国社会虽发生了激烈的变革动荡,但古代农业社会沿袭下来的经济基础仍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法律变迁的频繁,民间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发了更大的任用;另外,在领事裁判刑权野蛮侵蚀审判主权时,诉讼制度呈现了许多混乱和不完整的特征;而近代西方社会基本上已脱离了古代社会的樊蓠,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社会制度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演进为一种“准工业文明”,所以诉讼文化的冲突在这个时期的冲突可以归结为先扩张的工业文明和传统而保守落后的农业文明的相撞,其根源在于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价值对立。
3.现代中国已脱胎于古代中国,正处在从传统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诉讼制度通过改革也具备了相当的现代特征。这个时期西方的诉讼文化也空前地冲击着传统诉讼文化。这种冲突是本土诉讼文化与世界诉讼文化的冲突,根源在于“文化与文明的分野与冲突”。[24]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诉讼文化的冲突源于不同的社会性质和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而归根结蒂则是物质生产方式的不同。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民族土壤孕育诉讼文化内在质的差别,它们各自适应于自己源自的社会模式。在两者交流的时候,其内在的矛盾性就不可避免的凸现出来,成为法律移植的一大障碍。总而言之,不同的社会条件决定的诉讼文化的内在矛盾性或者说是异质文化的对极性是形成诉讼文化冲突的根本原因。
诉讼文化冲突的外因是动态的影响,而内因是冲突的内在根源,诉讼文化的冲突就是诉讼文化内质在发展变迁中的矛盾的反映。诉讼文化的变革必须通过改变内外两个因素的条件才能达到目的。
四、诉讼文化的选择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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