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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文化的冲突与选择

  分析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质,学界将之归结为五个方面,即:诉讼运作的道德化;司法设置的行政化与非专门化、非职业化;诉讼活动的人情化和艺术化;诉讼规制的低程序化;司法案件处理的个别化和非逻辑化[10]。为何会造成这种独特的诉讼文化呢?让我们从分析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入手。古代中国是自给自足的乡村经济(小农经济)、专制集权体制和官僚政治的结合,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家国同构性”,即以家的模式构建国家体系。这种模式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家国分离的观念。所以,中国古代社会更强调的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原则”[11],不同于西方古代以地域为原则。亲属原则要求社会人际关系更多地追求和睦,于是产生了中国特有的“和合文化”。另一方面,在古代封建社会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宗法社会土壤上形成的法自然观念,以及“天人合一”的思想[12],使中国传统文化具有追求和谐的总体特征。李约瑟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13]这样一种性格不能不对古代中国人的心态、行为乃至整个文化本身的命运产生深刻的影响,具体到诉讼观念便是:“无讼”的诉讼文化——“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借词”[14]而已。
  虽然“无讼”的形成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为古代诉讼制度在设置上的先天不足,即落后的社会制度不能提供充足的诉讼资源,但反过来,这种制度环境也导致了“无讼”的观念能够在中国绵延几千年而不易更改。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息讼,古人用了三种方式:道德感化以绝讼源;多方调解以消讼意;惩罚讼徒以儆效尤。[15]另一方面,由于家国思想和现实中专制集权与官僚政治的结合,导致了中国古代政府对社会的一种权威,处理民事争讼就演化为排解家庭纠纷,被称之为“父母官诉讼”16],这又是古代诉讼观念文化的又一特征。再次,传统儒家文化教育的渗透使得中国社会成为一个礼俗社会,情与理成为传统道德的崇尚,伦理道德成为古代社会法律精神的内核。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诉讼观念也就为道德上的情理观所替代。概言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就是“调处息讼”一以贯之,“情理”为最终解决标准,诉讼的实现为道德精神之目的。
        
  (三)诉讼价值观的冲突。
  诉讼制度文化的冲突,诉讼观念文化的冲突,归根结蒂是一种价值观的冲突,是基于“不同的道德理解体系而造成的政治的与社会的敌意。”价值观通常表现为人们的法律信仰。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有两大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成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内在的使命。[18]他的判断已深刻地揭示出“不同的道德理解”的本质,可鉴为分析诉讼价值观冲突的基础。下面仅以中国诉讼价值观与西方诉讼价值观为对象比较之。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古代社会追求“和谐”的观念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政治和法律制度,这种和谐是通过寻求与自然秩序之间的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中国人的权力观乃是建立在为达成秩序而在和谐中运作的角色项以及由礼俗所界定的角色关系上的[19],由此对循序的追求成为官府与民间的共同原则。“秩序”的价值观念成为中国诉讼文化的主导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讼争成了对现行秩序的不道德的破坏,受到来自官府和民间的双重压力。为维持社会稳定的秩序,诉讼必然受到压制,成了历代统治者的常识,康熙曾说:“朕意以为好讼者宜严,务使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而栗。”[20]另一方面,为消解纷争,否定“利益”和“权利”概念,“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这种思想语境中,那种试图强调个人权利的话语已无立锥之地。总的说来,追求“秩序”的价值观对中国诉讼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作用,它使中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一种社会管理的功能,通过审判体现法律基础,通过诉讼的解决社会秩序的和谐,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然而,由于它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律的正义价值,抹杀了个体权利的诉求,最终导整个诉讼制度的艰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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