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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文化的冲突与选择

论诉讼文化的冲突与选择


吴丹红


【摘要】诉讼文化乃是不同国家、不同时代诉讼制度和观念在法律文化中的积淀,是从价值论角度对诉讼的宏观阐释。本文主要针对诉讼观念、诉讼制度和诉讼价值观的文化冲突现象,剖析了蕴涵于其表象中的深层原因,并从理论上提出了秩序和正义的冲突中当前诉讼文化整合的方向,为正在进行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诉讼文化,冲突,选择,整合
【全文】
  一、 导言:诉讼文化及其冲突
  在当前的诉讼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诉讼法学虽不免有程序法之应用性与琐碎性特征,但不能再象以前那样仅限于执法过程本身的法理推导,纠缠于法条和规范解释的细枝末节,而“应当从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思想中汲取养分,应当从国家管理社会控制的宏观背景来探讨具体的司法模式”[1],因此近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了许多关于诉讼程序价值和诉讼模式比较研究等方面的论文论著。受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法律文化研究热潮的影响,部分诉讼法学者也曾关注诉讼文化这个主题, 只是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正是从那个时期开始,诉讼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理论研究的热潮。不能不承认,这种高瞻性的理论研究的确为诉讼法学界原来的注释研究方法提供了一股清新的力量。诉讼文化的研究,有助于探究诉讼模式之成因与灵魂,把握不同的诉讼制度运行的环境和效应,从整体上推进诉讼理论研究的层次。
  诉讼文化,是属于法律文化(而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已有学者进行过系统的整理与归纳[2],笔者不再赘述)的范畴,诉讼文化也不同于司法文化,后者更倾向于实践操作层面,是“泛指人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一系列司法制度、司法组织机构、司法技术及司法仪式等”[3]。本文所指的诉讼文化,从广义上说是诉讼观念(包括诉讼的社会心理、历史习惯、价值观念、思想学说)和诉讼制度(包括诉讼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法律文化的总和。诉讼文化是一个特定国家在一个特定时代文化因素在法律中的沉淀,具有显著的文化特质。诚如美国学者詹姆斯•亨特(James Davison Hunter)说文化冲突是“由于根植于不同的道德理解体系而造成的政治与社会的敌意”[4],诉讼文化冲突,就是不同质的诉讼文化体系在相互交流中由于传统差异与文化模式的排斥性而引起的矛盾和抵触的现象。
  二、 诉讼文化冲突之表征分析
  诉讼文化冲突的表现方面可因划分标准之不同而异,如中/西诉讼文化冲突和传统/现代诉讼文化冲突之间,很难理清明确的界线,故笔者舍之不用,而采用诉讼文化本身包含的两层结构角度,由浅入深地把诉讼文化冲突之表征归为诉讼制度文化之冲突与诉讼观念文化之冲突,并最终提升为诉讼价值观之冲突,下面试从三个方面阐述之:
  (一)诉讼制度文化的冲突
  制度层面的冲突在文化冲突中是比较显性的一种表征。纵观中国司法制度的变迁史,尤其是本世纪初到本世纪末的诉讼制度变革历程,可以清晰地勒索出中国艰难求索、困惑反思到创新的真切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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