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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

  三年“,并可”连选连任”,这很难避免前述产生的弊端。所以,笔
  者认为,陪审员不应规定“任期”,只要其资格得到确认,就可终身
  兼任,但在具体操作中,则应采取“一案一选”、“一选一任”,随
  机抽取,奉行回避的方针,这可更大限度的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对与,
  增强陪审人员的新鲜感、责任心,使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好处。
  九、陪审员的补助:“有偿”还是“无偿”?
  最高院的《决定》(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招待陪审
  职务期间,原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
  审职务期间,由人民法院执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给予适
  当补助”。但有的学者认为,障审职务是一项光荣的任务,每个公民
  对与陪审的机会是不多的,只要保证陪审员“参审”期间的待遇保持
  不变,即可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所以主张公民陪审应当是无偿
  的。
  对此,笔者不甘苟同,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
  的作用越来越强,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公民参与陪审,必须要耗
  费一定时间、精力和物力,倘不进行补偿,很少有人愿意干这种无偿
  的、出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给予陪审员以适当的补助,是符合
  “等价交换”原则的。但鉴于各地财政状况的不同,在具体数额上则
  可有所差别。
  十、陪审员的职权:“同等”还是“虚职”?
  关于陪审员的职权,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英美法系的
  “陪审团”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
  适用法律;而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产是没有
  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
  我国的陪审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
  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
  共同做出裁决,故应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在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审判权力关系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
  “同等”,不应“歧视”,不应有所差别。因为立法者既然准许陪审
  员参加审判,就应当信任他们,而不能老是怀疑他们或者老是担心
  “万一判错了”怎么办。既然我们不能排队审判员也有“判错”案件
  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对陪审员提出这么苛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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