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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

  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规定为一项宪
  法原则;而这一规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取消,又被1978年《宪法
  恢复,该《宪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
  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但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中,
  又重新将这一制度废除。有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的有无不取决于宪
  法上的存废,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制度的现实中仍可执行,我国的陪审
  制立法不存在“违宪”问题。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我国现行宪法将陪审制度从宪法中重新
  废除,这不是立法者偶然的疏忽,而是一种有意的制度安排,也就是
  说,宪法作为一部根本法,1954和1978年的两次制宪,都把陪审作为
  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这至少表明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而我国现
  行宪法则将陪审制度取消,明显表明了立法者这对这一制度的否定态
  度。就像现行宪法对公民迁徙自由权和罢工权的取消一样,都表明了
  立法者的否定倾向。而现行法律对陪审制的规定,无疑是对这种宪法
  精神的背离。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现在进行陪审制的专门立法,最
  高院《决定》(草案)前言中所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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