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规定为一项宪
法原则;而这一规定在1975年《
宪法》中被取消,又被1978年《
宪法》
恢复,该《
宪法》第
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
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但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
宪法》中,
又重新将这一制度废除。有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的有无不取决于宪
法上的存废,
宪法中没有规定的制度的现实中仍可执行,我国的陪审
制立法不存在“违宪”问题。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我国现行
宪法将陪审制度从
宪法中重新
废除,这不是立法者偶然的疏忽,而是一种有意的制度安排,也就是
说,
宪法作为一部根本法,1954和1978年的两次制宪,都把陪审作为
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这至少表明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而我国现
行
宪法则将陪审制度取消,明显表明了立法者这对这一制度的否定态
度。就像现行
宪法对公民迁徙自由权和罢工权的取消一样,都表明了
立法者的否定倾向。而现行法律对陪审制的规定,无疑是对这种
宪法
精神的背离。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现在进行陪审制的专门立法,最
高院《决定》(草案)前言中所说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